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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開發案的著作權歸屬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3.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專業的時代,將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處理,通常可以比自己親自處理要省時省力得多。企業經營者對於委外案件的著作權歸屬,必須明白其法律規定,方得取得較有利的地位,專業人員受任處理專案,亦不可忽視著作權歸屬。

委外案件的著作權歸屬,主要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前者是關於公司與員工間的關係,後者是關於業主與實際執行創作者之關係。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亦即委外案件得約定以出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或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約定,如無約定者,實際執行創作者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出資的業主得利用該著作。

應注意的是,前述第十二條其實僅適用於受聘人為實際執行創作者之個人而言,若受聘人為公司,則並不適用,蓋受聘公司應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確認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一旦確認,則不能再與業主依第十二條重新決定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亦即若受聘之公司未與其內部員工作約定,原則上員工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之公司所有,受聘之公司隨後祇能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將著作財產權轉讓與出資的業主,而無法再依第十二條就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作約定。對於出資的業主而言,如希望能完全取得委外案件完成著作的所有利益,應直接與受聘公司內部員工依第十二條約定,由出資的業主為著作人,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無論如何,若出資的業主未取得著作人地位,為了未來利用著作之方便,應先與著作人約定,獲其同意不對其行使著作人格權,以免未來若不標示著作人姓名或須修改著作內容時,還須回頭尋求著作人同意。。

由上可知,對於委外案件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地位之確定,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並無一定之方式,全視各方需求、條件與不同考量而定,出資的業主與受聘的專業人員應先瞭解法律之規定,才能依各別情形決定如何約定,以取得最有利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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