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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內容與期間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3.01.完成 最近更新日期 108.01.26.)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不必作任何登記或註冊,立即取得著作權。著作人對於其所取得的著作權內容與期間的長短,有必要進一步瞭解。

一、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二、著作人格權的內容與期間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如下:

(一)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的權利,這也包括甚麼時候、在哪裡、用甚麼方式、由甚麼人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

(二)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

(三)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修改自己著作而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始不構成侵害。所以,著作人格權可以說並無期間之限制。

三、著作財產權的內容與期間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因不同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並不是所有著作都能享有前述全部的著作財產權,而是依著作類別而有差異。例如,只有語文著作才享有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才有公開上映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才有公開展示權,其他著作類別並沒有這些權利。反之,錄音著作對於公開演出之人,並不能主張公開演出權,只能要求支付使用報酬。

關於著作財產權的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若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從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至於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對於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至於著作人的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仍適用原有相關規定,不適用上述規定。

著作人為法人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的計算,並不是以期滿當天為屆止日,而是以各該期間屆滿當年的年底,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間之終止。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著作財產權人死亡或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亦消滅。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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