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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與表達之區別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4.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到底如何?很多人常弄不清楚,導致錯誤百出,不是過於澎漲,自認所向無敵,就是自我設限,惟恐動輒得咎。

在著作權法理論中,有所謂的「觀念/表達(Idea/Expression)」二元論,亦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及於「表達(Expression)」所隱含之「觀念(Idea)」。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這項規定正是在顯示著作權法對於「觀念/表達」之保護區別。

「觀念」是一種想法或概念,是抽象存在的,「表達」則是對於特定「觀念」的對外展現,是具體而可以感知的。舉例而言,以一定比率的某種元素加上一定比率的另外一種元素,經過特定的處理程序,可以形成一定的結果,有助於某種疾病之治療,這是一種「觀念」,經過研究或思考而發現,如果沒有透過語文或圖解對外展現,祇是抽象地存在,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同一種「觀念」,若以不同的方式加以闡述,則各別的闡述是不同的「表達」,可以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逕行利用各別的「表達」,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觀念」祇有在符合專利之規定,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獲准後,才能享有專利之保護,否則,不能禁止他人利用該「觀念」去施行。另一方面,著作權法保護的既然僅是「表達」,則從一件「表達」中獲知一項「觀念」,再以自己的方式糾該項「觀念」加以「表達」,雖然敘述的是同一「觀念」,後一「表達」並不會侵害前一「表達」的著作權。

對於一項產品加以攝影,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該照片,沒有經過攝影者的同意,不可以任意利用該照片,但任何人都可以另外就該產品自行攝影,就自己攝影完成的照片,可以另外獨立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於一項產品的特殊銷售技巧的說明書或圖表,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說明書或圖表,而不保護說明書或圖表所傳達的特殊銷售技巧,因為那是屬於「觀念」部分。從而,如果同行競爭者拷備該特殊銷售技巧的說明書或圖表,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如果祇是依該特殊銷售技巧的說明書或圖表,進行相同的特殊銷售技巧,或另外撰寫該特殊銷售技巧的說明書或圖表,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著作權法要區分「觀念」與「表達」,目的在限制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將其限制在「表達」之保護,以免保護過大,造成著作權人對於知識的壟斷,影響文化與科技的繼續發展。社會上的每一件創作都是承襲前人的智慧,並受當時環境的孕育而成,以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應足以鼓勵創作,如果連「觀念」都加以保護,就會太過,影響隨後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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