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與授權
作者:章忠信
(90.04.01.完成 93.04.01.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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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即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而著作人希望從其著作獲得經濟上之回報,只有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才能達到目的。長於創作的著作人通常不長於行銷,要使著作充分被利用,以獲取最高利益,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是不二作法,只是一項涉及處理著作財產權的法律行為,到底是轉讓或授權,對給錢或收錢的一方而言,其間差異極大,不可不慎。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或授權,而在法律上,並不一定要以書面進行,口頭的約定也能發生轉讓或授權的效力,不過,為了避免無憑無據或因雙方認知不同而造成事後的紛爭,建議還是以白紙黑字進行。
著作財產權轉讓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都要獲得受讓人,即新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仍保留在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身上,被授權人祇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即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例如,小說作家可以祇將小說的重製權讓與出版商,但保留其他權利,一旦小說暢銷,他人要就該小說拍成電影或翻譯成其他語文,仍要經小說家的同意。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授權他人依不同的地域、時間、內容或方法,利用著作,例如,電影公司可以授權他人在不同國家,在電影院上映電影,發行錄影帶,或在電視上播送等,也可以限制其上映、發行或播送之期間。
對著作人而言,到底是將著作財產權轉讓還是授權較有利,並無一定,重點在於著作的性質與其未來市場如何。有市場的著作,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了可惜,反之,沒有市場的著作以授權的方式處理,可能抽版稅會收不到錢。對於出版社而言,受讓著作財產權後,會全力投入行銷,因為成本已投入,必須回收;對作者而言,著作財產權讓與後,眼見市場熱賣,卻無法再得到任何好處。所以,究應是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權利人應仔細斟酌。不過,法律還是特別照顧著作人,如果有約定不清楚的,法律上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有利於權利人之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