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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軟體與免費軟體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5.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很多人常誤以為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是可以任意利用的,這是嚴重的錯誤觀念,必須更正,以免觸法而不自知。

軟體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的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一旦完成著作,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任意使用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關於著作權的授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明示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超越此一範圍的利用就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危險。在「共享軟體」方面,著作權人所以將其作為「共享」之用,必有其目的,也許是先與大家分享一段時間,熟悉其功能,以擴大使用市場,或請大家找出其缺點加以修正,未來再作授權利用之收費,通常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遵守;即使是「免費軟體」,通常應也祇是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不能作其他銷售或營利目的之使用。從而,若使用者將自行收集的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拷貝在光碟片上出售,或作為其他銷售產品如雜誌、電腦設備之附贈品,或架設網站,以提供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作為吸引使用者上網而收取廣告費牟利,均不在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原先同意或授權範圍,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第九十四條更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罰不可謂不重。至於民事上之損害賠償,更須視其實際損害認定之。

「智慧有價」及「授權利用」是著作權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其創作成果如何被利用,基於理想之實踐或市場發展之考量,可以作任何安排與限制,總以尊重其意願為主。因此,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並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內加以利用,不在其明示的利用範圍內之行為,都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危險,使用者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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