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與徵文比賽之著作權歸屬
作者:章忠信
90.06.01.完成 110.09.14.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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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稿給報社,或是企業、機關、學校辦理徵文比賽,其中對於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很多人常弄不清楚,導致於侵權情事發生,各執一詞,莫衷一是。
法律上言,契約要成立,須有「要約」及「承諾」的意思合致,而在「要約」之前,則還有「要約之引誘」的階段。實務上,售貨的老板在市場吆喝:「襯衫一件二百,要買要快!」算是「要約之引誘」;顧客上門說「老板,我要一件!」則是屬於「要約」,老板回應「這裡要買一件,給他包起來!」就算是「承諾」,買賣契約就完成了。如果老板覺得上們的客戶嫌東嫌西,挑三檢四,心中不爽,可以不賣,此為對客人的「要約」拒絕「承諾」,既然買賣契約沒有成立,自然沒有非賣不可的義務。
關於投稿,由於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不待作任何程序就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所以「投稿」作品經刊登後,如作者與刊載單位無特別約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歸投稿的作者享有,沒有變動,作者不必經刊載單位同意,就可以將此著作收錄在其個人出版的專書或轉貼在其個人或其他網站上,甚至授權其他人利用,刊載單位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至於刊載單位方面,如未與作者有另外約定,都不可再就該著作另作利用,例如將該著作置於報社之電子報,或另行收編出版專輯,或轉授權他人利用,如果有需要作這些原出刊以外的利用,都應再行洽談授權利用條件。
目前常見平面媒體與電子報合作徵文,言明投稿於平面媒體之文章將同時刊登於電子報,或網站上的討論區註記「凡於本討論區發表之文章,著作權均屬於公司所有,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或使用於任何形式媒體。」並說明得有刪改之權利,其實這些都僅是單方面之聲明,法律上屬於民法的「要約之引誘」,並不能拘束投稿的著作財產權人。由於投稿是「要約」,刊載單位之使用是「承諾」,「要約之引誘」的內容並不在「要約」範圍內,「承諾」之範圍不能超越「要約」範圍內,及於「要約之引誘」的內容,從而各別網站或平面媒體若希望在其電子報中轉載,或欲再授權轉載或其他利用,如作成電子資料庫,或就內容進行刪改,都應再經雙方約定始為安全。
又關於一稿兩投,由於稿件的著作財產權原本就歸作者享有,所以若有一稿兩投的情形,只能說是不道德的行為,或是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但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然而,如雙方有約定不得一稿兩投,則一稿兩投將構成違反契約,應負違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報章雜誌網站雖載明「不得一稿兩投」,但不能視同契約,這只是報章雜誌的片面聲明,報章雜誌網站仍應與原作者完成雙方書面契約,報章雜誌網站的主張才算生效。否則,報章雜誌網站只能單方面將作者列入黑名單,以後來稿永不錄用。
與前述一般報章雜誌的徵稿不同,競賽徵稿或徵文比賽,在法律上則屬於「要約」,一般報章雜誌徵稿之「要約之引誘」,因屬要約之前一步驟,尚非「要約」,故其規定對投稿者無拘束力,而競賽徵稿或徵文比賽,比賽規則上之規定屬於「要約」,對參與競賽者有拘束力,對於獲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及其利用條件,要視比賽規則之內容而定,包括雙方是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或是第三十七條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第三十六條的著作財產權轉讓。又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如果應徵者仍為獲選創作的著作人,不問其是否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修改其內容仍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修改權,仍應經著作人同意。
至於許多報章雜誌網站載明「本刊內容不得轉載」,原作者想要編集為一本新書出版,是否要再經報章雜誌網站同意?其實,這項註記是因為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屬於合理使用及不得合理使用之例外,不涉及授權議題。報章雜誌網站載明「本刊內容不得轉載」,只會產生其他新聞紙、雜誌不得轉載或其他廣播或電視不得公開播送等不得合理使用之效果,但不影響著作權人自己本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之自由利用。原作者想要編集為一本新書出版,既然自己仍是著作財產權人,本來不適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更不必再經報章雜誌網站同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08月03日電子郵件1100803號函釋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主辦單位舉辦設計競賽之徵件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
二、 有關您所詢若主辦單位要求競賽者簽署智慧財產權聲明書,聲明競賽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智慧財產權,主辦單位是否能對其作品進行重製與散布一節,則依契約自由原則,主辦單位應就後續之利用,於競賽辦法、規則或聲明書中予以明定相關之權利義務,包括授權利用智慧財產權之內容、範圍、時間等,或與約定取得競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又如有約定不明者,即推定未讓與(或未授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