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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害案件的抗辯三部曲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7.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關於著作權之侵害,著作權法規定有民事及刑事責任。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前段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至於何種侵害行為應採何種刑罰,是否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則任由各國國內法自行決定。

從實務上觀察,著作權侵害案件中,原告與被告間必然從三個階段進行訴訟的攻防,可以稱之為「著作權侵害案件的抗辯三部曲」,其中或許有些階段是雙方都不予爭執的,但被告要獲得最後勝訴,必然要從這三個階段一一逐步走過。

首先,對於原告所提著作權侵害之訴,被告會主張原告所指的客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一種「連根拔起,澈底鏟除」的訴訟技巧。所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原因,可能包括:1)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2)不具創作性,根本不是「著作」;3)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的著作,屬於「公共所有」;4)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如果法院認定原告所屬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被告其次要抗辯的,是自己沒有利用原告的著作,這些抗辯會包括:1)雖然被告的著作與原告的著作全部或部分相同,但被告是自行獨立創作,完全沒有利用到原告的著作;2)被告所利用的,不是原告著作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是表達所隱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念」部分;3)被告所利用的是別人的著作,因為原告的著作也是利用他人的著作。

當被告前面二項抗辯不能說服法院時,其第三項抗辯理由就是主張「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害之訴最後的抗辯,也是最不得已、最危險的抗辯,因為,當「合理使用」的抗辯被提出時,就表示承認前二項抗辯不成立,原告的著作受保護,而被告有利用原告著作之事實,如果「合理使用」再不成立,被告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對於著作權之侵害,原告究應採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必須仔細評估。「以刑逼民」,固然有恫赫作用,而且可以避開民事訴訟須先繳交訴訟費用之不利,就可以獲得和解賠償,但一方面可能原告並無法律上勝訴之原因,純粹祇是被告懼於刑事訴訟壓力,而委曲求全,致原告勝之不武;另一方面,卻也可能發生司法機關不願以刑罰苛責被告,留下前科紀錄,導致特意曲解法律,為被告開脫,造成原告刑事訴訟應勝竟敗,民事訴訟原本應該勝訴的基礎也將不保。

著作權侵害案件中,被告的抗辯三部曲,屢見不鮮。就被告而言,應特別注意「合理使用」之抗辯未到最後關鍵,勿輕易啟用,否則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危險。對於原告而言,則要體認「以刑逼民」有時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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