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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貨與平行輸入

作者:章忠信
90.08.01.完成 101.02.27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水貨與平行輸入是消費市場常引起關切的議題,主要的爭點在於法律到底應該保護消費者還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在著作權領域中所謂的「平行輸入」,一般是指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的授權,從國外買到原版的著作重製物後,自行輸入國內販售。這一項輸入行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自己從國外輸入的行為會產生平行效果,所以稱為「平行輸入」。由於「平行輸入」僅是一般的通稱,有時,即使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自己沒有從國外輸入的行為,其他人這項擅自輸入的行為,也被稱為「平行輸入」。至於「水貨」,就是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同意而「平行輸入」所進口的貨品,這些貨品是經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的廠商在外國製造,在當地屬於合法產品,只是因為沒有經過授權而進口,被認為是違法的行為,而販售「水貨」因夾雜「製造合法」與「輸入非法」的行為,又通稱為「灰色市場(gray market)」。

到底應不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在法律上言,是指要不要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項「輸入權」,這在立法政策上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不是是非對錯的問題。贊成真品「平行輸入」的人認為,既然不是盜版品,基於貨暢其流的精神,就應該允許任何人自由輸入,以抑制廠商高價與壟斷的可能性,讓消費者可以用較合理的價格買到想要的貨品;反對開放真品「平行輸入」的人則認為,市場環境不同,各地營運成本與消費習慣不同,應該允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創作商品有市場區隔的權利。尤其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投注許多財力與人力,透過廣告與努力,打開消費市場後,未經授權管道輸入的「水貨」卻「搭便車(free riding)」取得不公平的銷售利益。

在我智慧財產權法制領域中,只有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專利法與商標法,則允許真品「平行輸入」,至於若有「搭便車」或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情形,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處理。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除有第八十七條之一所定的幾項例外情形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原本,違者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後來,在九十二年修正著作權法時,由於南部地區錄影帶租售業者透過立法委員強力遊說之結果,認為輸入的客體既然是正版,不應處罰,刪除了刑罰處罰規定。不過,當時沒有一併修正輸入後轉售之除罰規定,導致輸入者雖是侵害著作權,但只有民事賠償責任而沒有刑責,反而是轉賣的行為,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之外,仍然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國際著作權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由於各國利益與立場不同,始終無法取得共識,不但公約沒有開放或禁止之明文,還要特別規定公約的所有條文不得影響各會員國關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以免因為各國對於公約條文的不同解釋,迫使其他國家必須接受自己對「平行輸入」之立場。

雖然國際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開放任由各國立法決定,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也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歐盟禁止歐盟以外國家的真品「平行輸入」進入歐盟,對歐盟內部國家間的進出口則不禁止;美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不包括自美國輸出後再輸入美國境內的行為。最近澳洲與紐西蘭修法同意真品「平行輸入」,不過紐西蘭又有重新對於特定情形加以限制的打算,可見此一問題並無絕對的答案,全視各國立法政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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