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甚麼是製版權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9.01.完成 93.06.10.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製版權」是各國著作權法所沒有,而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特別規定,又由於一般人對於「著作權」通常以「版權」稱之,就更不易弄清楚「製版權」的真正內涵。

「製版權」與「著作權」最大的不同,在於「製版權」是以沒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經過整理印刷、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並經登記而取得,其目的在以法律設置一項特別的權利,鼓勵民眾將年代久遠,有流通價值的古籍字畫重新製版印行,與社會大眾分享,在性質上接近保障經濟投資利益的「鄰接權」。

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從而「製版權」的保護情形如下:

一、「製版權」是以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亦即是針對古籍或真跡字畫為客體,並不包括在我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二、「製版權」在文字著述方面,要有整理印刷的行為,包括修補闕漏、重新印製,但其方法不以重新排版為必要,其對象亦不限於著作原件,重點在於是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但在美術著作方面,除了要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外,尚須是就真跡字畫加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且該真跡字畫先前未曾被製版發行者。

三、「製版權」必須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製版權登記辦法」辦理登記獲准,才能享有,此與「著作權」於著作完成就自動受保護,截然不同。

四、「製版權」之內涵乃指製版人就其製版的「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但製版人就該古籍字畫並未享有專有權利。尤其在文字著述方面之「製版權」,他人固不得就製版人製版的「版面」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但如未利用該版面,而是就該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另行製版,並不會侵害他人之製版權,例如,A就祖傳之宋版「李太白全集」製版登記後,取得製版權,B自博物館取得另一本相同宋版之「李太白全集」,加以利用,並未侵害A之製版權。

五、「製版權」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而其保護期間以該十年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雖然「製版權」與「著作權」不同,不過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消滅、限制等規定,於製版權有其準用。此外,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許多古籍字畫被有創作性地選擇或編排,作成數位化資料庫,反而得以「編輯著作」受保護,不再以紙本重新製版印行方式申請「製版權」保護,這未嘗不是拜科技之賜所產生的新保護方式。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