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借閱權
作者:章忠信
(90.09.19.完成 93.04.13.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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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字工作者完成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不管是作者的報酬或出版社的收益,通常都是透過書籍的販售來達成。另一方面,圖書館的經營是要讓大眾免費地、很方便地借到想要看的書,達到資訊流通的目的。這兩項制度的運作,顯然會產生某些衝突。從作者或出版社的角度,圖書館每出借一本書,就表示書籍的銷售量要減少一本,尤其許多暢銷小說或僅具參考功能的創作,既沒有一讀再讀或經常使用價值,透過圖書館借閱,就幾乎取代書籍的銷售。於是人們要問,難道圖書館的經營,不須要對著作人的損失作一些補償?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
公共借閱權的觀念起源於北歐國家,1918年時,丹麥作家Thit Jensen首先主張圖書館每出借一本書都應該支付她約1.5分美元的丹麥幣。經過多年的努力,直到1946年,丹麥政府才以行政規定承認公共借閱權。隨後,瑞典(1954年)、冰島(1963年)、荷蘭(1971年),以及西德(1972年)、紐西蘭(1973年)、澳洲(1974年)及英國(1979年)分別保護作者或出版商的公共借閱權,要求圖書館每借出一本書,都應支付作者或出版商相當的補償金。在這些國家中,絕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權法以外,以單獨立法方式,如在「公共圖書館法」或「公共借閱權法」中,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祇有德國是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中規範。
要圖書館的讀者因為作者或出版商的公共借閱權而付費,似乎會使圖書館的功能與目的瓦解,同時基於計算與支付費用及成本上的考量,讓圖書館直接向作者或出版商付費也不划算。從而,這筆補償金通常是透過政府編列預算,每年由圖書館支付給著作權人所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由其作進一步分配,而不是直接付給著作權人。由於每一本書都有「國際標準書碼(ISBN)」,等於是書本的國際身分證字號,更藉由圖書管理電腦化系統,圖書館在統計書籍的館藏與被借出的情形並不困難,作者或出版商應取得的補償金也很精準地被支付。
雖然各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在計算著作權人應取得的補償金方面不盡相同,有些依館藏量,有些依書籍被借出的次數,但通常都要扣除行政管理費,且金額少於一定數量時則不支付,超過一定數量時會逐級打折扣,更有部分費用被用於有利於全體著作權人的公益活動,例如年輕作家之獎助金、老作家之退休補助、著作權觀念之教育等。
公共借閱權在我國很少被提起,亦非國際著作權公約要求一定要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由於其可以說是衍生自著作權法中之散布權觀念,我國九十二年新修正的著作權法才開始引進散布權,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建立,尚有待進一步建立共識與討論,這一維護著作權人權利的理念,應該被國人所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