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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10.19.完成 最近更新 102.06.08.)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關於相片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很多人因為弄不清楚,而發生了許多紛爭。

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視不同情形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著作權或是人格權,都不待申請,著作權自著作完成而取得,人格權則自自然人之出生而自動取得。

對於人像的使用,可能透過圖案、相片而進行,卻應與圖案、相片之著作權作區分。使用圖案、相片中之人像,除了涉及肖像權,亦另外涉及著作權問題,所以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

一般人當然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所以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攝影後,未經同意而於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例如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所以,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例如選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就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至於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大,縱使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利用自己所拍攝的相片,若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任意利用自己所拍攝的該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仍可能構成侵害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例如攝影社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將該公眾人物到店裡照的全家福或個人照放置於展示櫥窗以招徠顧客。

肖像權的行使有其複雜面,必須個案認定其妥適性。任何人都有肖像權,公眾人物也不例外,公眾人物對其公開活動的照片之利用,雖然不易主張肖像權,但若是將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作不當利用,公眾人物還是可以主張肖像權,例如,將該公眾人物與企業經營者於公開場合之禮貌性握手合照,作成產品型錄廣告,宣稱對其商品之肯定甚至代言等。一般人雖非公眾人物,較易主張肖像權,但若是正當目的之必要使用,其肖像權則會受到限制,例如,媒體為新聞報導使用涉案當事人之日常生活照片。

對於利用不是自己所攝影的別人的相片,使用上就要更小心。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相片,就任意使用,也不能因為是該公眾人物自己所交給的相片,就認為沒有問題,因為,雖然沒有肖像權的問題,相片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仍要考量。

鈔票上的人像,不管是圖案或相片,都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加以利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鈔票上的那個人,當然也享有肖像權,但因為其通常都是公眾人物,除非不當使用,否則應較難主張肖像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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