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5.12.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科技發展改變著作利用形態,雖可增加著作權人收益的管道,卻也擴大著作被侵害的可能。著作權人必須隨時因應變化,才能有效對抗盜版,確保收益,電腦程式著作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電腦程式著作在性質上容易被盜版,網路數位化科技使其盜版更容易被散布。眼看著電腦程式著作就要被科技所遏殺,著作權人卻發展出一種變通而有更大收益的經營方式。網路遊戲的發展,使得電腦程式著作不再是賣光碟片或磁片,而是靠賣「點數卡」獲取收益。這樣的發展有一些好處:
一、不怕盜版,反而可藉盜版擴大使用面。蓋光是盜版仍沒用的,因為不聯線上網,玩家會覺得索然無味,甚至根本沒得玩,而廠商為推廣及吸引消費者,軟體不但不要錢,還要用送的,從便利商店的自由索取到網路自由下載,甚至連初期使用的點數都送,為的就是吸引更多消費者上網來玩,保證一玩就會上癮,還會繼續買點數,增加廠商收益。
二、聯線遊戲提高可玩性,吸引大眾購買點數。原本一人獨自操作遊戲較無趣,多人聯線合作對戰,加上角色自定之扮演,各項武器設備得以價購,此一個人化、團隊化與虛擬價格實現化,導致大量無限的資金可以快速流向廠商,這是前所未見的聚寶盆。君不見有沉迷網路遊戲的小朋友,三更半夜不睡覺,為的是盡忠職守,要在遊戲中守住城池,打敗來犯敵軍,還有人久攻不下,糾眾親身南下某網路咖啡店,限制對方玩家活動以劫掠城池後,徜徉而去?
網路咖啡店為何應付費給網路遊戲公司,是網路咖啡店經營者所不能理解的問題,其中所牽涉的是著作權法的觀念、著作之利用情形與市場機制。
在著作權法的觀念方面,利用他人著作應經授權始得為之。為使消費者得以在店中玩網路遊戲,網路咖啡店通常必須將遊戲軟體先灌入電腦硬碟中,以作為營利之使用,這其中有重製及出租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須獲得網路遊戲公司之授權。
在著作之利用情形,原本網路咖啡店可以讓消費者自行攜帶遊戲軟體,或讓其自行從網路下載後再行玩樂,則網路咖啡店僅提供電腦硬體,是消費者自行利用遊戲軟體,網路咖啡店無利用他人遊戲軟體,自不必負責。但在實際上,為使消費者得以立即上線玩樂,減省時間與金錢,網路咖啡店通常係自己將遊戲軟體先灌入電腦硬碟中。在司法實務上,對於網路咖啡店電腦中的遊戲軟體,法院有的接受網路咖啡店抗辯,同意是消費者自行將軟體灌入,或是先前的消費者灌入而未刪除者,所以網路咖啡店不必負責,也有法院認為既然在電腦中發現有未經授權的遊戲軟體,網路咖啡店自然應負責,這時有以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論處,有以第九十二條侵害出租權罪論處,也有以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五款「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而「視為侵害著作權」,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論處,刑責由重而輕,際遇不同。嚴格言之,應以侵害出租權為妥。為避免負擔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也有一些網路咖啡店在電腦上裝設「還原卡」,消費者無論下載或灌入任何軟體,一旦關機後重新開機,電腦會回復原先未下載或灌入任何軟體之狀態,而網路咖啡店也會定期清理硬碟,刪除非法軟體。或有認為「還原卡」亦可能被突破,造成重新開機後仍存有未經授權之軟體,此乃證據問題,即網路咖啡店必須以證據說服法院相信,是「還原卡」被突破,而非自己非法使用軟體。
網路咖啡店對於使用遊戲軟體還須與軟體公司簽約付費,頗不以為然,主要原因在於:1)許多遊戲軟體是免費發送或在網路上供人自由下載,則網路咖啡店使用該免費遊戲軟體亦應不必付費;2)網路咖啡店使用遊戲軟體對該軟體市場有擴大促銷之功,沒有要求軟體公司付費就不錯了,軟體公司怎可再要求簽約付費;3)光有遊戲軟體而未購買點數,消費者仍無法玩樂,則網路咖啡店電腦中載有遊戲軟體,對軟體公司並無損害,更何況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上線玩該軟體;4)軟體公司之授權簽約付費方式不合理,既無從選擇特定軟體,甚至搭售一些無人喜愛之遊戲軟體,並不公平。
以上這些問題之癥結,在於「市場機制」與「法律規定」之差異。著作權法規定,網路咖啡店之電腦中有遊戲軟體,屬出租或重製之行為,應經軟體公司同意,但此一同意究竟要不要付費,或者還能收取推廣費,則應透過市場供需原則調整,不是任何一方可以單獨決定。遊戲軟體公司縱使在市面上免費提供軟體,但其通常僅限於消費者自行非營利之上網遊戲使用,並未同意網路咖啡店作營利使用,網路咖啡店不能以自己對該軟體市場有擴大促銷之功,就可以不經軟體公司授權;又雖然光有遊戲軟體未購買點數仍無法玩樂,但重點是網路咖啡店電腦中載有他人遊戲軟體,依法就應經授權,至於軟體公司之授權簽約付費方式不合理一事,須循公平交易法或市場機制解決,不是可以作為逕行利用之理由。「市場機制」要依供需原則調整,有時集體協商也是一種解決方法。各別的網路咖啡店在實力上難與軟體公司洽談出合理授權條件,此時公會可以扮演積極角色,雙方就公平的授權條件進行協商,說不定網路咖啡店不必付費給軟體公司,甚至還能收取遊戲軟體點數卡宣傳報酬。再真有不濟,則可以祭出公平交易法解決。
網路咖啡店是遊戲軟體產業發展重要推手,遊戲軟體則是網路咖啡店經營的重要工具,二者合則兩利,分則不利。目前的問題是網路咖啡店未經授權,就想當然爾地使用他人遊戲軟體營生,於是軟體公司祇要以刑法之規定強力取締未經授權之使用,網路咖啡店畏懼刑罰而支付高額費用和解,所得損害賠償就相當可觀,但市場機制始終無法建立。理想的作法是網路咖啡店須經授權才能使用他人遊戲軟體,考慮到無法使用遊戲軟體則網路咖啡店經營不下去,網路遊戲經營無法繼續發展,遊戲軟體公司必然要接受協商,而協商要對等,以公會集體協商似乎較為可行,也才能製造網路咖啡店、遊戲軟體公司及消費者三贏的局面。若是網路咖啡店未經授權就使用他人遊戲軟體營生,在著作權法刑責的陰影下,台諺說:「豬仔打死再講價」,當人家的豬仔已被自己打死,非得掏錢買下不可,還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