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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著作的授權好幫手

作者:章忠信
97.08.30  完成  110.11.2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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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年的某一天,法國作曲家Paul Henrion及Victor Parizot一起在巴黎著名的音樂餐廳Ambassadeurs用餐,他們是所有用餐客人中,最感到欣喜與榮耀二位,因為現場樂師演奏的,正是他們所創作的音樂。用餐完畢後,這兩位創作者卻決定拒絕支付在餐廳的消費,他們認為,既然餐廳主人在現場演奏他們的音樂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法律用語,即對等的代價),他們理所當然也不必就餐廳所提供的雅座及美食支付費用。經過一番訴訟,法院判定餐廳主人演奏Paul Henrion及Victor Parizot的音樂,應該支付適當的對價。

關於世界各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雖然獲得勝訴,但Paul Henrion及Victor Parizot如何知道巴黎或世界上還有哪些餐廳在演奏他們音樂?要怎樣才能收到使用報酬呢?於是,在1850年,法國的作詞作曲家們,共同成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也就是法國目前仍在運作的「音樂作詞作曲家協會」(Socie’t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e’diteurs de musique)(簡稱SACEM)的前身。

 源於法國的音樂著作之表演權收費團體,世界各國漸漸地發展出類似的團體,其所負責的業務範圍,不僅限於音樂著作之表演權之收費,更及於各類著作之不同權限之集體管理(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在功能上更包括利用之授權(License of exploitation)、權利金之收費(Collection of remuneration)、利用之監看(Monitor of exploitation)、使用報酬之分配(Distribution of royalties)及侵權之訴訟(lawsuit of infringement),甚至及於有利於全體著作人權益之公益活動,包括遏止盜版盜用之宣導、優良作品之獎助及貧困著作人之扶助等。

 目前各國較有名而運作健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仍以管理音樂著作表演權之團體為主,包括德國的GEMA、英國的PRS、日本的JASRAC、美國的ASCAP、BMI、SESAC等。從而其屬於國際性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盟,亦以管理音樂著作之表演權團體為先驅,即1926年於法國巴黎由18個各國音樂著作表演權集體管理組織所成立之國際作家及作曲家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簡稱CISAC)。

 台灣過去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並在85年底制定了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99年又修正該條例,正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目前,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該條例核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包括:
1.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2.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4.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5.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角色和功能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著作的合法利用,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是一個社會是否落實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指標。一個社會如果沒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存在與健全運作,象徵著兩個極端的事實:一是著作無法被充分有效地利用,對著作財產權人、利用人,乃至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都是一項損失;二是著作被廣泛地利用,但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一再地受侵害而束手無策,利用人縱使有心守法,亦無管道洽談授權情事。

 有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可以透過授權契約,放心地將著作財產權交給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自己專心創作,每隔一段期間就可以被分配到一筆使用報酬,只要從中扣掉一部分管理費給組織,就能獲得這些好處;而在利用人方面,只要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約,每一年支付一筆固定的使用報酬,就能使用該組織所管理的所有著作。這樣的集體管理機制,有利於著作的廣泛利用,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受到保障,利用人也可方便合法地利用著作,有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真正功用,不在防止著作的利用,而在促進著作的利用。「授權使用」觀念的建立並不容易,要利用人「使用者付費」更難。教育宣導與合作互利,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重要的策略,取締侵害則是最後不得已的防衛武器,不宜輕易使用。「授權使用」觀念的建立,可與「使用者付費」機制相互搭配,團體協商則是很重要的手段。除了提供免費的教育活動,宣導「授權使用」觀念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可採取與利用人團體進行協商的作法,透過利用人團體的內部管道,傳達協議過程所建立的「授權使用」觀念,貫徹落實協議最後的「使用者付費」結果。

 不僅是音樂著作的利用人,所有各種類別著作的利用人,例如文字或語文類的著作利用人,都應該注意養成合法利用著作的習慣,善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集體管理功能,降低逐一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個別洽談授權條件的行政成本,這樣才能提高利用著作的效率,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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