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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著作,我決定-談學術論文公開發表權

作者:章忠信
96.04.28 完成  110.11.2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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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諸名山還是傳之久遠?

漢朝的時候,印刷術還沒有誕生,書籍的發行都還是竹簡的手抄本。司馬遷為了辯護李陵並不是真心投降匈奴這件事,得罪了漢武帝,當時他有三個選擇,罰錢、死刑或宮刑。由於他為官清廉,家無恆產,無從以錢贖罪,而他先前曾立下宏願,要完成「史記」,以「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然而「草創未就,會遭此禍;惜其不成,是以就極刑而無慍色」,所以只好忍辱偷生,接受宮刑。等到司馬遷以獲罪之身,寫完了「史記」,又惟恐當政者懷疑他著書目的,進而對這本鉅著產生不利,所以起初只是把這一批竹簡,藏在院子裡的小角落,不敢廣為發表。

後來,漢武帝寵信江充,太子劉據遭江充誣陷而造反,時任刺史的任安(少卿)曾予聲援。事敗之後,任少卿被判處死刑,繫於獄中,冀望司馬遷能本於「推賢進士」之心,出面援救。有了李陵一案的慘痛教訓,司馬遷深知仗義直言亦無濟於事,無所行動,直到任少卿臨刑之際,才回了一封信,就是後世知名的「報任少卿書」。在書信中,司馬遷詳述「史記」的創作心歷路程,最後特別提到,「僕誠以著此書藏諸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僕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然此可為智者道,難為俗人言也」,他自述並不急於把「史記」廣為流傳,而是要藏在名山之中,等到適當時機,再讓後來志趣相投的人欣賞。

著作人格權及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完成著作後,自動就享有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內的著作權。其中,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依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對於他的著作,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何時發表、在哪裡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他的著作。
著作「公開發表」的方式,包括「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這當中當然也會涉及到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不過,公開發表權並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受到影響,如果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始終沒有公開發表,縱使在他過逝五十年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任何人也都不可以把它發表。

即使著作人把他的著作財產權讓給他人,他也可以特別要求不准發表他的著作,這時,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也不可以公開發表這一著作。

學術論文的公開發表權

美國前第一夫人希拉蕊,在四十多年前以激進派社區運動倡導者索爾‧阿林斯基為主題,寫了一篇92頁,名為「只有如此鬥爭:阿林斯基模式的分析」的學士論文。這篇論文在柯林頓當總統開始,就成為媒體與政敵分析希拉蕊政治理念的重要根據,希拉蕊曾要求她的母校衛斯理學院,將這篇論文列為禁止公開的檔案文獻,直到二○○一年才「解密」。後來有人想在eBay上面拍賣這篇論文的盜印版,希拉蕊就是以著作權法迫使賣家撤下網拍。

無獨有偶,先前報載台大校長李嗣涔要求台大圖書館將其指導的碩士生「撓場」相關畢業論文「封鎖十年」,學者們多指責是以行政力量,干預學術研究資訊的公開。很多學校的指導教授,要求學生未經其同意,不可以任意發表論文,或是將碩博士論文公開,其原因可能是涉及到專利或營業秘密的保護,也可能是為配合教授在科技部或其他研究案的企劃時程。這在雙方同意的契約自由原則下,沒有甚麼不可以。比較有爭執的是,若學生與教授不是在平等的地位下約定,或是學校或教授單方的強制要求,是不是對學生較不利?學生可不可以透過司法訴訟,要求確認該契約違反公平原則而無效?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碩博士生依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後,推定他同意公開發表他的碩博士論文。因此,不少碩博士生在離校繳交碩博士論文時,都會特別註明不可公開,使得很多碩博士論文無法流通。107年修正公布的學位授予法第16條,為促進學位論文流通及提升論文品質,要求碩博士生畢業時,應將碩博士論文提送所屬學校及國家圖書館,而國家圖書館應該在館內公開這些碩博士論文給公眾閱覽,除非這些碩博士論文因為涉及機密、專利申請或依法不應公開的情形,並且要經學校同意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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