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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作品的公開發表?

作者:章忠信
97.04.28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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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徵稿或文學獎競賽規則中,常會特別註明:「來稿以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為限,且同一作品請勿兩投」。實務上,偶也發生有些得獎作品,因為已經公開發表過,而被取消資格。但也有些作者因為一稿兩投的行為,被列為拒絕往來的黑名單。

徵稿或競賽,為何限於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並禁止一稿兩投呢?這樣的要求,在目前網路活動普遍,新聞台、部落格或社群討論版蓬勃的環境下,到底還有沒有意義?要如何重新定義未公開發表的真義?都很值得再思考。

認識「公開發表」

現行著作權法制規定,個人的作品一旦完成,就受保護,不管是不是有「公開發表」,它的保護期間則是到作者死後50年。然而,在著作權法制剛建立時,作品的「公開發表」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在當時,作者完成作品時,法律還不給予保護,必須等到作者將作品「公開發表」,與大家分享他個人的智慧成果時,法律才自作品「公開發表」時起算的一定保護期間。如果作者不「公開發表」他的作品,就表示沒有要與大家分享的意思,既然社會享受不到個人的智慧成果,法律也不須保護它。

雖然,隨著著作權法制的演進,作品有沒有「公開發表」,已經不如過去的重要,但是「公開發表權」仍是作者享有的「著作人格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這項權利專屬於作者本身、不可讓與、不可繼承。且在「公開發表權」之下,作者對於他的作品,享有要不要發表、甚麼時候發表、以甚麼方式發表的決定權利。這一權利,其實就是作品的「首刊權」,也就是第一次的「公開發表權」,作品一旦「公開發表」之後,就不再有後續的「公開發表權」。

著作權法對於「公開發表」的定義是「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其中,「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是公開方法,而「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則是其最後的效果。從而,寫完日記,沒有公諸於世,不是「公開發表」,作品投稿後,在未被刊登前,也還不是「公開發表」。

「公開發表」的範圍

所謂的「公眾」,在著作權法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所以,將個人私密的心情日記,改放在網路上的新聞台、部落格或社群討論版,讓大家都可以接觸,是「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即使是鎖碼或會員制才能接觸或參與討論,只要持有密碼或會員不限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也都算是「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徵稿或文學獎競賽規則限定作品應未曾公開發表或禁止兩投,其目的在取得作品的「首刊權」,也就是第一次的「公開發表權」的優勢,媒體或主辦單位有此明文要求,作者就應該加以配合,一方面是關於契約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對於媒體或主辦單位的尊重。然而,網路發表管道的興起,卻嚴重挑戰既有觀念的延續。

學術上傾向不引註單純在網路上發表的作品,是考量到其作品的品質不若期刊上的作品,沒有經過嚴謹地審核程序。相對地,作者在網路上發表文章,隨筆的性質居多,希望引起共鳴,提供建議與評論,最後也會進一步修正。很多作品也都是在網路發表後,再經過整理、修正、集結,正式以紙本發行。除非網路的發行能建立嚴謹的審稿機制,作者也以正式發表的心態貼文,否則,網路發行始終無法被認為與平面紙本發行等值。不過,這都需要時間與經營規模的演化,無法一蹴可及,也不可能全面化。

未來的發展,書籍與報章、雜誌雖然不至於完全被網路所取代,但網路絕對可以與書籍或報章、雜誌並駕齊驅,則大家對於網路的發表,遲早必須認為與書籍或報章、雜誌上的發表,沒有太大的區別,而目前的情形,可能只是一個過渡期間,介於一個當口,一方面不認為網路發表是正式的「公開發表」,另一方面卻又不得不承認,網路發表已有「公開發表」的事實。

在沒有人能預期這樣的過渡期間到底多長以前,媒體或主辦單位若還要堅持取得「絕對的首刊權」,就必須在徵稿或文學獎競賽規則中,作更明確的規範,具體的建議例如:「來稿以未曾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作品為限,包括其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曾在網路新聞台、部落格或社群討論版等等管道發表,且同一作品請勿於上開各類媒體多投。」這樣,既是對於自身與讀者權益的明確宣示,也是依著作權法釐清大眾對於「公開發表」的誤解,以共同維護「首刊權」或第一次「公開發表權」的正確觀念,並使作者對於徵稿或競賽作品,養成審慎發表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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