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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的法律金鐘罩—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6.09.28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全球狂賣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說裡,隱形斗篷是虛擬主人翁「哈利波特」來去自如,無往不利的魔法寶物,但在現實世界裡,著作權法則是作者喬安娜羅琳真正需要的法律金鐘罩。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哈利波特」的魔法也無用武之地。

「哈利波特」作者的七記法寶

喬安娜羅琳的著作權第一記法寶,是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她的本名是 Joanne Rowling,由於「哈利波特」是以魔法少年的成長歷程為故事主軸,原先鎖定的讀者群是青少年。取得小說發行權的英倫出版商Bloomsbury公司深知,青少年會排斥媽媽作者叨絮煩冗的小說,為了方便行銷,羅琳接受出版商的建議,從她的祖母Kathleen Ada Bulgen Rowling的名字中,取了Kathleen組成 Joanne Kathleen Rowling的筆名,再簡稱為J. K. Rowling,這樣中性的筆名,既可以隱藏作者是女性的事實,也不會被認為是欺騙讀者。羅琳決定了她在作品上使用的筆名後,依法誰也不能更改,或是標上她的本名。2001 年底,羅琳嫁給了第二任丈夫 Neil Michael Murray,如今,她在法律上的本名是Joanne Murray。

羅琳的著作權第二記法寶,是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羅琳依法有權決定她的作品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對公眾發表。「哈利波特」系列採取全球同步發行,每一集「哈利波特」上市前,內容都保密到家,所有通路被要求簽署保密條款,不准在預定時間前賣出或對外公開內容,在全球讀者如痴如渴地焦急等待中,將「哈利波特」系列推上銷售的顛峰。

羅琳的著作權第三記法寶,是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羅琳要求所有的翻譯本與改編電影,都必須忠於原著,不可以有簡省或不同的情節,她甚至參與電影的製作及拍攝,以確保電影內容能夠緊扣小說續集的情節發展,只是在第七集小說出版以前,她始終沒有明白地告訴飾演「哈利波特」的童星,他到底會不會喪命。

羅琳的著作權第四記法寶,是著作財產權中的「翻譯改作權」。1997 年6月27日「哈利波特」第一集「神秘的魔法石」在英國出版後,迄今已有63種不同語言的翻譯本,在全世界共發行超過3 億2 千5百萬冊,台灣的正體中文版,是由皇冠出版社於2000 年6月23日初版,迄今6集的銷量,已經突破500萬冊。由於官方授權中譯本的發行向來作業嚴謹而緩慢,等不及的哈迷只好自力救濟,集合一群翻譯快手,三下兩下就通通譯完,上網與大家分享。這些動作當然是侵害羅琳的改作權,只是這樣的散布沒有營利,多少也造成「哈利波特」系列的擴散廣告效果,所以一直未見羅琳或出版社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這可不表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羅琳的著作權第五記法寶,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電影改作權」。自從2001年11月「哈利波特」第一集「神秘的魔法石」改編電影發行以來,每集都為羅琳帶來 7 位數美元權利金收入,這還不包括因為電影周邊商品的授權費用。預計七集小說將在2010年,完成最後一集改編電影的發行,累積的權利金已經是天價。雖然是美國好萊塢電影製作,但「哈利波特」「電影改作權」的授權還附有許多條件,例如,全部場景必須在英國拍攝,演員卡司都要是英國人,沒有任何好萊塢明星,並健康地為「哈利波特」電影宣傳,更不可以和速食業搭上邊,即使可口可樂贏得了和「哈利波特」系列電影的宣傳機會,也被要求捐助 1,800 萬每元給美國兒童閱讀基金會等公益組織。

羅琳的著作權第六記法寶,是著作財產權中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權」。以中文翻譯而言,羅琳可以分別在中國大陸授權翻譯簡體字版,和在台灣授權翻譯正體字版。著作權法允許著作人作這種市場區隔,如果有人未經授權,從中國大陸將簡體字版輸入台灣,羅琳有權加以禁止。這種情形,在「哈利波特」系列原文小說或電影片,也有其適用,未經授權,不可以任意從海外輸入台灣。

羅琳的著作權第七記法寶,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一般改作權」。很多哈迷等不及續集的發行,乾脆自己動手,加油添醋,寫起續集,要誰死活,誰要愛誰,自由搬弄。這其實是侵害羅琳的「一般改作權」,只是因為版本太多,沒有損及本尊的權威,羅琳懶得採取法律行動,但不表示不違法。

著作權法是羅琳最重要的法寶,她應用自如,有所為,有所不為,發揮到極致,形成「哈利波特」系列的法律金鐘罩,要比小說裡的隱形斗篷來得重要,任何一個作者都應該以羅琳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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