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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電子書變成有聲書,作者怎麼辦?

作者:章忠信
98.06.28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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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時,網路書店亞馬遜(Amazon)公司推出薄如紙張的電子書Kindle第一代,採用電子墨水,消費者閱讀Kindle,彷彿閱讀報紙一般,還可直接以Kindle透過無線網路下載各種圖文,起初賣美金399元,後來降為美金359元,結果大受歡迎,連續兩年的耶誕節期間,都賣到缺貨。

2009年2月12日,Kindle第二代以同樣美金359元的賣價問世,除了容量更大,蓄電力更長外,還多了透過程式將文字轉化為語音(text-to-speech)的朗讀功能,讓讀者可以自行決定是男聲或女聲發音,聲音大小及其播放速度。

電子書朗讀功能爭議背景

這項功能引起代表9,000位作者的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質疑已構成侵害著作權,因為,作者一般僅授權出版社發行文字的電子書,這並不包括有聲的電子書在內,而Kindle 2不單純是文字版的電子書,已進一步涉及「發聲權(audio right)」,屬於改作行為,應另外獲得授權。亞馬遜雖然堅持Kindle 2只是由程式自動將文字轉化為語音,與一般有聲電子書是由真人所錄製的聲音不一樣,沒有改作的成分,但隨後還是在2009年3月2日初宣布,將修改軟體,讓出版社可以解除任一本電子書在Kindle 2上的文字轉換語音的朗讀功能。

然而,這一作法又引起盲人福利團體的關切,認為有礙盲人接觸資訊自由。2009年4月6日,300多名為盲人福利奔走的熱心人士,在美國作家協會於紐約的總部前示威抗議,要求美國作家協會收回成命。

美國作家協會認為,Kindle 2並不是專為盲人使用之便而推出的產品,而是供一般讀者使用的新發明,不該為了盲人接觸資訊的權利,而犧牲作家們的著作權,但為回應這項抗議,他們也提出一項折衷方案,允許經註冊的盲人,可以選擇Kindle 2上的朗讀功能,專供該盲人自己使用。

亞馬遜公司急於推出Kindle 2,並強化其功能,是為擺脫來自Sony的電子書閱讀器Sony Reader及Apple公司的iPhone的威脅。2006年10月推出的Sony Reader具有Kindle所沒有的觸控式螢幕及內鍵燈光,Sony並已經宣稱與Google合作,將Google已完成的公共所有著作電子檔,讓消費者透過Sony Reader讀取,而輕薄短小的iPhone將通訊與內容結合,可以讀取文字或影音檔案,已成為年輕時尚的主流。

作者到底能否反對亞馬遜的Kindle 2發出聲音?其關鍵點在於作者原先授權給出版社的利用範圍到底有多少。

使用範圍取決授權範圍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給出版社發行其作品,和讓與著作財產權有很大的差別,讓與的結果,會使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財產權的關係完全脫離,一切預見與未預見的風險,都應由原先的著作財產權人承擔;而著作利用授權的認知,通常是在產業既有的經營模式與技術去思考,一旦產業經營模式與技術改變,利用型態擴大,非始料所及,此一不利不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承擔。因此,這一不利的新發展,應被認為是「約定不明之部分」,法律上乃直接「推定為未授權」,而國際司法實務上,也認為應再取得授權。

在美國全球最大的英文出版公司藍燈書屋與羅斯塔電子出版公司(Random House, Inc. v. Rosetta Books, LLC, 2001)一案中,藍燈書屋在2001年主張,該公司與作者們在1960年代所簽署出版契約中約定,享有「以書本型式(in book form)」發行、印製及銷售這些作品的專屬授權,這項出版契約應默示及於以電子型式的書籍發行,所以羅斯塔公司後來再與作者簽署的電子書出版契約無效,不可以發行電子書。2002年3月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明白地認定,藍燈書屋與作者的授權契約必須依雙方簽約時,行業中所慣常習慣、交易實務與使用方法等相關事實所能獲得合理的期待作判斷,依此原則,原先的授權顯然不包括電子書。

「眼見」與「耳聞」,是對於著作不同的利用型態,不管是真人朗讀後的錄音,還是由程式自動將文字轉化為語音,都同樣讓利用人達到「耳聞」的效果。紙本書與錄音CD,原本就是不同的市場,除非契約明定,否則,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之考量,沒說清楚的,當然要推定沒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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