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報章期刊論文與徵稿作品的著作權爭議

作者:章忠信
94.10.28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作者在各報章、雜誌或期刊發表文章後,可不可以將這些文章另外授權別的刊物發表?未來可不可以自己彙輯成冊,單獨發行論文集?相反地,報章、雜誌或期刊,可不可以在日後就這些文章,發行特定專輯,或自行作成數位資料庫,或是授權他人作成數位資料庫?數位資料庫經營者想要將各報章、雜誌或期刊發表的文章納入資料庫,應該要找作者,還是各報章、雜誌或期刊洽談授權?這些問題常常困擾著作者、報章、雜誌或期刊發行人,或是資料庫業者,有必要弄個清楚。
徵稿啟事規定的效力

投稿作品的權利歸屬,涉及雙方約定的條件與效果。尤其很多報章、雜誌或期刊,會在徵稿啟事欄中,規定很多條件。例如,「來稿一經刊登,其著作權歸本刊所有。」、「作品經本刊登載後,視為作者同意本刊刊載於網站上或授權他人作成電子資料庫。」、「本刊對來稿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特別註明。」等等,大家都不知道,這些條件只是報章、雜誌或期刊單方面的宣告,其實對於作者是沒有拘束力的。

為什麼徵稿啟事欄規定的事項,對於作者沒有拘束力?這得從法律上一般的契約成立生效條件說起。就法律上來說,契約要成立,必須有「要約」及「承諾」的意思合致,而在「要約」之前,還有「要約之引誘」的階段。只有經過「要約」及「承諾」的內容,才能對於雙方發生拘束力,「要約」以前的「要約之引誘」對於雙方是沒有拘束力的。舉例來說,售貨的老板在市場吆喝:「襯衫一件二百,要買要快!」這是「要約之引誘」,顧客上門說「老板,我要一件!」是「要約」,老板回應「這裡要買一件,給他包起來!」則是「承諾」。如果老板覺得上門的客戶嫌東嫌西,挑三檢四,根本是「奧客」,心中不爽,是可以不賣的,這是對於客人的「要約」,拒絕給予「承諾」,老板沒有非賣不可的義務,客人也不能強要老板非賣不可的權利。同樣地,客人掏出一百八十元給老板,這一個 「要約」,雖然比老板吆喝的「要約之引誘」二百元價格,少了二十元,但老板願意接受,雙方也就一百八十元成交了。

報章、雜誌或期刊與作者的關係,和前面所舉的市場賣衣服的小販與消費者間的關係,並沒有不同。報章、雜誌或期刊徵文欄中的任何註明,都僅是單方面之聲明,法律上屬於民法的「要約之引誘」,不能拘束投稿的著作財產權人,因為報社等對於作者來稿,仍要進一步篩選,不是來稿即登,就像賣衣服的老板還是可以拒絕消費者的買衣服「要約」,所以這是「要約之引誘」。投稿是「要約」,報社之使用是「承諾」,報社等對於自己的徵文條款,即「要約之引誘」,雖有拘束自己的意思,但作者在投稿時沒有列入「要約」的條件,報社對於作者「要約」的「承諾」,就不能再引自己先前的「要約之引誘」內容。甚至於,當作者在投稿文章上註明,「本文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刪改」,對於這一「要約」,報社等除非能與作者進一步協商,獲得改變之合意,否則只有「不予錄用」或「錄用而不刪改」的選擇,不可以任意刪改後再刊出。

著作權法的規定

由於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不需作任何程序就享有著作權,為了釐清報社等與作者的法律關係,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乃依據前文所說明的原則,特別明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所以,投稿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原本就屬於作者所享有,除非作者與報章、雜誌或期刊有特別約定,否則,投稿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歸投稿的作者所享有,沒有因投稿或刊登而發生任何變動,作者不必經刊載單位同意,就可以將此著作收錄在其個人出版的專書或轉貼在其個人或其他網站上,甚至授權其他人利用,刊載單位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至於刊載單位方面,如未與作者有另外約定,都不可再就該著作另作利用,例如將該著作置於報社之電子報,或另行收編出版專輯,或轉授權他人利用,如果有需要作這些原出刊以外的利用,都應再行洽談授權利用條件。

國外的判決先例

類似的爭議,美國最高法院在2001年6月的時候,曾經作過一個非常有名的判決--「The New York Times vs. Tasini (Jun. 25, 2001)」。該案原告是美國作家聯盟(National Writer's Union)總裁Jonathan Tasini,他是一個自由撰稿人,在New York Times投稿發表很多文章,後來他發現New York Times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將New York Times歷年報章雜誌,包括Tasini的文章,交電子資料庫公司Lexi-Nexi公司進行電子化處理,包括作成CD-ROM及置於電子資料庫中供網路傳輸,Tasini和其他自由撰稿人於1993年向法院起訴,主張New York Times侵害他的著作權。New York Times抗辯說,著作權法允許他們可以將報紙作成合訂本或微縮影片,他們當然就可以利用新科技,重新處理舊報紙的資料。雙方纏訟多年,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認定Tasini獲得勝訴,法院承認New York Times將報紙作成數位資料庫,對資訊與文化傳承貢獻確實很大,不過,這樣的作法不是單純的報章原樣利用,而是個別單篇文章的再利用,不能以作者的權利為犧牲,仍應再次獲得授權才可以。此後,所有的報章雜誌在刊登外來文章時,都會與作者簽訂契約,以利後來的再次利用,將一切利用透過商業機制解決。

投稿本來就有很大的市場機制在運作,大牌的作者要作如何要求,報社都會同意,無名小卒能被刊登都已是萬幸,那還能討價還價。報社或雜誌社本來就強勢,還有些專業的學術期刊,不但是沒有稿費,還得同意他轉登於資料庫,否則不願刊登,例如,很多名列SSCI的學術專業期刊,文章在他的刊物上刊登後,教授學術地位會大大提升,誰有能力不同意?

「一稿二投」的爭議

「一稿二投」是報章、雜誌或期刊最不樂見的情形。如前面所說的,報章、雜誌或期刊上的文章,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既仍歸作者所有,「一稿二投」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不過,報章、雜誌或期刊仍得以契約,限制作者「一稿二投」。有些在刊登前,要作者提出書面保證未「一稿二投」,有些則較務實,允許作者在支付審稿費用後,撤回先前的投稿,轉投其他報章、雜誌或期刊。若是作者與報章、雜誌或期刊有約定不得「一稿二投」,則「一稿二投」將違反契約,應負違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學術界通常認為,「一稿二投」是違反學術倫理的。很多期刊、雜誌或報社,一律將「一稿二投」的作者列為拒絕往來戶。

限制轉載之記載

許多報章雜誌網站載明「本刊內容不得轉載」,原作者想要編集為一本新書出版,是否要再經報章雜誌網站同意?其實,這項註記是因為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載明「本刊內容不得轉載」,會產生其他新聞紙、雜誌不得轉載或其他廣播或電視不得公開播送。但不影響著作權人自己的自由利用。原作者想要編集為一本新書出版,既然自己仍是著作權人,本來就不必再經報章雜誌網站同意。

結語

報章、雜誌或期刊上刊載文章的利用,牽涉到報章、雜誌或期刊經營者與作者的權利,也及於公眾接觸各該文章的方便性與權益,為了避免爭議,報社等與作者雙方對於這些文章的利用,能事先作合理明確的安排,有利作品的再利用,應該是三贏良策。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