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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論文之延伸利用與授權

作者:章忠信
100.11.12.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碩博士論文係碩博士生之研究心血,學術價值之衡量依據,更是能否畢業之條件。碩博士論文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何公開與後續延伸利用、授權,為各方所關切。

一、碩博士論文何時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碩士論文自完成時,就由著作人依法自動享有著作權。

二、碩博士論文是否一定要公開?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亦即著作人完成著作之後,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若其決定不公開,除有法律之特別規定,無人可強迫其公開。關於碩博士論文之公開,亦適用此一規定。不過,由於碩博士論文多參考他人著作完成,也應接受公眾審查,或供學術參考,以利學術發展。基於此特殊性,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特別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易言之,若碩博士生無特別反對意思表示,著作權法就推定碩士、博士論文得任意公開。目前各校在碩博士生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時,都會請畢業生簽署論文利用之相關文件,若畢業生執意不公開碩士、博士論文,學校僅能收藏其論文,不得對外公開供查閱。

教育部100年7月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8377號函曾要求學校,認為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學位論文應提供各界閱覽利用,俾促進學術傳播,綜上,請各校於提交博、碩士學位論文送國家圖書館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須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

然而,學位授予法第8條僅規定博、碩士論文應送國家圖書館「保存」,並未強制「公開」,教育部以函釋推翻法律之規定,並非妥適。本人曾於100年7月13日教育部100年度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修正著作權法,檢討是否強制公開博、碩士論文。不過,本人之提案特別強調,強制公開之目的僅為接觸資訊與學術研究之方便,並利於公眾審查,使論文抄襲無所遁形,故限制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非在剝奪博碩士論文著作財產權之經濟利益,故仍應輔以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國家機密之保護機制,並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使著作人有機會獲取其論文產生之經濟利益。該提案後來經決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教育部將本案討論意見,於研修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時納入考量,另兩法相關內容之修訂須有其一致性。」在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未修正前,依現行法規定,碩博士生仍得以明白意思表示,反對論文之公開,任何人不得違反其意願強制公開。

三、碩博士論文如何延伸利用與授權?

碩士論文之創作者將碩士論文之一部分,做為其他研究報告之一部分,並將整個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則就研究報告中所轉用之部分碩士論文範圍,會喪失著作財產權,該碩博士不得再行利用自己之論文。

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

因此,前述碩博士不得再行利用自己之論文,乃是指不得近行著作權法所定「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等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若是依碩士論文所傳達之「觀念」,另行以其他文字「表達」,傳達相同「觀念」,此ㄧ另行「表達」,與碩士論文係分別獨立之創作,不相隸屬,尚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即使碩士論文之創作者已將碩士論文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仍得再行利用自己之論文,另行以其他文字「表達」,傳達相同「觀念」。至於此一行為是否要註明延伸自其碩博士論文,屬於學術倫理之議題。

就碩士論文所傳達之「觀念」,另行以其他文字「表達」,傳達相同「觀念」,成為其他研究報告之一部分,此ㄧ另行「表達」,與碩士論文係分別獨立之創作,不相隸屬。就自己碩士論文之相同「觀念」另行「表達」,且成為其他研究報告之一部分,此ㄧ創作者將與研究報告之其他作者成為共同著作人,當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委託研究機關,就不致影響碩士論文之著作財產權。至於研究報告有無註明其中某部分係出自碩士論文之相同「觀念」,則屬學術倫理之議題,與著作權議題無關。

四、碩博士論文參加獎金或徵文後之權利歸屬如何?

某些機關或單位為鼓勵特定議題之碩博士論文,會提供獎學金或獎勵金徵求論文,而為了可以宣揚該主題,會同時要求論文作者簽署授權書,使該機關或單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利用得獎之碩博士論文。此係一種對價關係,撰寫論文之碩博士生得自行衡量是否接受其授權條件,並無一定對錯或是非。

五、研討會論文之著作權歸屬如何?

學校或研究機構邀請研提學術研討會之論文,其中關於論文之授權利用,亦應於邀請或公布徵稿時一併說明清楚,使撰稿者得以事先評估決定是否接受邀稿或投件,或是決定該投注多少心力於該論文。這也涉及市場機制,有時撰稿者為求發表論文、學校升等壓力或提升知名度,對於論文之著作權歸屬或授權條件,自有不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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