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補習班講義或錄音之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00.11.19.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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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許多網友來信洽詢網拍補習班講義或錄音之著作權疑義,已到每日一問之狀況,想必是補習班競爭激烈,學生網拍補習班講義或錄音已經引起補習班之關切,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所致,乃特別就此議題撰擬詳細分析意見供參。
一、補習班上課內容得受著作權法保護
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具有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語文著作,自著作完成時就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待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補習班老師上課,雖然會用別人的教科書,但因為不是完全就教科書照本宣科,不構成公開口述教科書內容,其依教科書傳達的內容,自己進一步闡釋,不必取得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致構成侵害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反倒是補習班老師上課的內容,是依教科書傳達的觀念,另行以自己的口語表達,獨立於別人的教科書之外,可以另外取得著作權,與教科書是分別獨立的兩個著作,不相衝突。
二、影印補習班教科書應取得授權
若補習班編印有教科書,該教科書是語文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補習班編印的教科書是大量使用別人教科書內容,該教科書還是可以因為就既有教科書內容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取得編輯著作之保護。至於其是合理使用著作,還是取得授權利用他人著作,還是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都不會影響補習班編印教科書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結果。從而,學生影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補習班編印教科書,應取得補習班之授權。
補習班因自己先前編印的教科書,庫存不足,對學生提供影印本教科書,只要是補習班自己編印的教科書且受著作權法保護,補習班自己的影印行為都是合法行為,該影印本還是正版,不會因為是影本而成為非法版本。
三、網拍補習班發行的教材不必取得授權
雖然補習班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就教材享有散布權,但第五十九條之一允許取得補習班發行教材所有權的學生可以網拍轉賣這些教材。不過,若這些教材是盜版的,學生網拍轉賣這些教材,會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行為。如果不能證明是別人影印或翻製的,會被認為是盜版者,還要負擔違反第九十一條侵害重製權之刑責。若此一盜版是光碟產品,依第一百條但書規定,是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也只能降低刑責,無法撤回告訴。
四、不能網拍補習班同意的錄音
有些學生取得補習班同意,在上課中錄音,事後又將該錄音轉成光碟網拍。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上課可以錄音,但只能供自己私下非營利之使用,不能對外公開或轉售。若補習班禁止錄音,事因為擔心學生錄音後轉做他用,侵害補習班利益。補習班的禁止要求是契約行為,學生若違反規定私下錄製,是違約行為,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即使補習班同意學生錄音,應該是供學生自己使用,不是同意可以轉賣。學生將補習班錄音轉賣,不管是合理使用之錄製,還是補習班同意之錄製,都是超越法律或授權之錄製品,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一,不能進一步轉賣,否則會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行為。
五、附贈盜版仍是侵害散布權之行為
網拍正版附贈盜版,仍是侵害散布權之行為。雖然單純贈送盜版沒有營利,但仍然會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損害,還是構成侵害散布權。至於網拍正版附贈盜版,其附贈還是銷售行為的一部分,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更勝於免費贈送,並無法免責。
六、釣魚搜證未必違反法律
釣魚取證是否違法,要有違法之規定與事實。目前並無認定釣魚取證違法之法律依據。
所謂釣魚取證,是行為人有違法之故意或意圖,著作權人自力取證以檢舉不法。除非能證明銷售者無易銷售盜版,是著作權人教唆盜版並進一步販售,才能成立教唆犯罪之責。
目前大部分的案例是販售者無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以為只是一般網拍,盜賣的卻是盜版或未經授權之物。這些行為其實不是太大惡性,但既然現行著作權法有刑責,著作權人若以民事程序救濟,效果也不彰。所以傾向以刑事訴訟或取高額賠償,以補其他漏網之魚所帶來重大損失。
以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供參
100年01月28日電子郵件1000125函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老師上課的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學生如將上述上課內容予以錄音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復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 您係基於個人學習之目的,利用自己之設備錄製老師上課內容,供課後聆聽之用者,則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縱補習班禁止錄音,僅為單純的民事違約糾紛,尚不致於有本法第91條之刑事責任。
三、至您提及補習班約定現場上課之學生得錄音但電腦視訊課程之學生不得錄音,對消費者不公平乙節,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建議逕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詢問,尚請諒察。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37條、第51條及第91條之規定。
99年09月06日電子郵件990906c函釋
一、如您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購買賣家在課堂上自行抄寫黑板的筆記及上課內容之錄音檔案自修學習之用,由於購買之行為並未涉及本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因此,不須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二、 惟如嗣後再將該重製物散布(如利用網路拍賣),可能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茲說明如下:
(一)如所購買之函授教材內容具有原創性,且係合法重製物,依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該等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予以「散布」(即販售予他人)。在您購買後,自得本於合法重製物所有人之地位,再予以散布。
(二)如所購買之函授教材內容具有原創性,惟係屬非法重製物(例如:上課所作之筆記或錄音,僅係供個人研究之目的而使用,雖符合本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規定,若將此等筆記或錄音物再上網拍賣,已超出前述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屬非法重製物),此時,如您購買後再予以散布,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96年09月21日電子郵件960921函釋
一、從著作權法之規定而言,補習班老師上課之內容係屬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錄音」老師上課「內容」,則屬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因為「重製權」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老師)專有,所以任何人欲重製老師上課內容,原則上,自應事先取得老師之同意,如果老師不同意時,自不能逕予錄音。至於如果學生主張該錄音僅供個人回家複習而不會販賣或公開播送時,則依本法第51條規定,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利用,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於符合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時,該錄音行為是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惟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認定。
二、至於補習班老師不同意錄音,甚至要將錄音學生趕出補習班部分,由於此可能涉及學生和補習班間之契約規範,因非屬本局業務管轄,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