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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符號怎麼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1.05.12.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網路時代若能設計一個特殊的表情符號,透過智慧型手機或iPad在Facebook或MSN使用,真是酷斃了。這種費盡心思設計的表情符號,能不能享有智慧財產權?應該如何取得保護?或是到底要不要、該不該保護,有一些立法政策或行銷策略考量。

  在著作權保護方面,依著作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關於「美術著作」之定義,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表情符號經過精心設計,通常接近於卡通,可以是美術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保護,不待註冊、登記或任何申請,也不以發行或做任何標記才受著作權保護。這項保護,若表情符號是自然人設計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若是以公司法人為設計者,就只保護到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表情符號雖有創意,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著作權法對於符號,也有一些立法上之政策考量,決定其是否要保護。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表情符號具特色與創意,若屬於「通用之符號」,已獲公眾廣為流通利用,立法政策上故意使其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利公眾自由利用。

  這是兩難的事,表情符號若不通用,怎能有知名效果,但若被通用,又會喪失著作權保護。於是,表情符號若想受到著作權保護,就不要讓它一開始就成為通用符號。也許,先使用在衣服或其他設計產品上,不直接在網路上自由流傳,等到一段期間後,再使用於Facebook或MSN,以確保其原本不是通用,受到著作權保護後再通行,從非通用到通用。

  表情符號也可以成為商標,受到商標法保護,但必須在商品或服務上做使用,而不是只讓表情符號成為符號而已。表情符號如果要當作商標使用,依將在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施行的商標法第二條規定,須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註冊,並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屆期若有行使之事實,得申請延展十年,只要繼續行使,延展次數無限,幾乎就是永久保護了。

  不過,表情符號想同時受到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保護時,要申請商標權註冊,必須由著作權人提出申請,或是由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再申請商標權註冊,成為商標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拿他人的表情符號申請商標,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也無法取得商標權,縱使未被發現而取得商標註冊,事後仍會被經異議、評定等程序而撤銷註冊,不能取得商標權。

  表情符號的設計,有時不完全是要取得商業利益,只是為了要與大家分享,或是顯示自己的獨特創意,若僅是這樣的目的,在各種場合與管道標示自己是該表情符號的設計者就足矣,不一定須要主張著作權或申請商標權,也不必禁止他人使用。只要有更多人使用,自己的名氣更大,也許可以從其他周邊商品獲得經濟利益。例如,以知名設計師之姿,爭取更多設計委託案或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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