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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名人傳記不一定要經過授權

作者:章忠信
101.06.21.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哈佛小子林書豪在2012年2月初起,從不起眼的板凳球員出發,帶領紐約尼克隊打出7連勝佳績,造成Linsanity、L-incredible、Linderella等林來瘋旋風,台灣許多出版社趕搭順風車,紛紛發售林書豪傳記書籍,但人在美國的林書豪委託台灣律師發表聲明,表示自己並未授權給任何出版社。台灣出版社則聲明,書內圖片全來自經授權的圖庫公司,出版名人傳記並不需要經傳記主人翁同意。

  更早以前,艾薩克森(Walter Isaacson)獲得賈伯斯生前的授權,完成了「賈伯斯傳(Steve Jobs)」,號稱是「賈伯斯惟一授權的自傳(the only Steve Jobs authorized biography)」,然而,賈伯斯對這本自傳的撰寫固然充分配合採訪,從不設限,也未要求控管內容,事實上,賈伯斯生前沒準備看這本書的內容,他過世後,賈伯斯的太太羅琳也沒有在出版前審閱文稿,反而期待「賈伯斯傳」能寫出最真實的賈伯斯。所以,嚴格而言,艾薩克森的「賈伯斯傳」只是採訪過賈伯斯,內容並沒有經過賈伯斯親自審校,實在不能稱為是賈伯斯授權的自傳。

  出版名人傳記一定要經過主人翁的授權嗎?其實未必。
  名人接受採訪,他的口述是語文著作,可以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觀念」或「事實」。主人翁可以禁止別人錄音或筆記他的口述,卻沒辦法禁止別人就他所口述的「方法」、「觀念」或「事實」,另外以自己的「表達」做其他呈現。反而是就主人翁所口述的「方法」、「觀念」或「事實」,另做「表達」之人,就其自己的「表達」,可以另外獨立享有著作權。

  不經過主人翁的授權,一樣可以出版名人傳記。既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觀念」或「事實」,若執筆者能蒐集到足夠的資訊,從這些資訊用心交叉比對分析,還是可以寫出深入而仍具真實的名人傳記。

  經過主人翁授權的名人傳記,好像具有權威性,但也許只是較有賣點,卻不能不注意幾個重要議題。

  首先,撰寫者要弄清楚主人翁所提供的,是不是事實,或是不是他的真心想法。很多時候,主人翁因年代久遠不復記憶,或為了自我吹噓,或為了掩飾真相,並沒有提供事實。這時,撰寫者就必須能釐清真相,否則就會被主人翁牽著走,落入迷霧中而不自知。也有些時候,主人翁所提出的文章或照片,其著作權另歸他人享有,主人翁只是享有紙本或照片的物權而已,若要在自傳中使用,還是要與真正的著作權人洽談授權。

  其次,主人翁若要求左右自傳的內容,撰寫者必須要有智慧與能力抗拒,以維持其獨立性。很多自傳的撰寫,就是因為雙方難以協調,最後不歡而散,難以為繼,斷稿殘編,不了了之。

  最後,自傳裡的照片使用,也涉及肖像權議題。不過,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照片,若不是不正當、不合理地使用,較難主張肖像權。而在我國,只有存活的人才能主張肖像權,過世的人因為人格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已無法主張肖像權。

  出版名人傳記要不要經過授權,有很多考量,決定之後的執筆,也有很多技巧。如何就既有資訊深入分析,是撰寫功力之所在;如何獨立執筆,不被主人翁所干涉,則是需要智慧與勇氣;至於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則必須要有法律上的基本認知與意識,才不會構成侵害權利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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