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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布DIY製作商品出售竟侵害智財權?

作者:章忠信
101.07.21.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出國買布DIY製作可愛的商品出售,竟會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這真是晴天霹靂,怎麼想也想不到會發生這種事。

  有一位對手工藝很有興趣的小女生,趁著到日本旅遊時,順便買了一批印有可愛卡通圖案的布料,DIY製作近300件口罩,在租來的格子商店裡展售。沒想到,過了不久,接到檢察官傳票,說是被告侵害智慧財產權。

  小女生自認沒有盜版,也不是仿冒,堅持一切合法,認為是廠商無理取鬧,不願和解,沒想到第一審被法院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到了第二審,小女生透過和解,取得廠商的諒解,智慧財產法院才改判緩刑2年。

  這個案件牽涉到著作權與商標權的議題,也與真品平行輸入有關。

  首先,卡通圖案可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在著作完成就自動受保護,不必做任何登記申請。雖然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著作權商品的真品平行輸入,輸入後也不可以轉賣,但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卻允許旅客自己隨身行旅,從國外帶進一份正版的著作權商品,輸入後也可以轉賣。

  此外,卡通圖案也可以受商標法保護,但依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必須註冊獲准,才能取得10年商標權,並且限於使用於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同於著作權法禁止著作權商品的真品平行輸入,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並不禁止自國外將正版的商標權商品輸入國內,並進一步轉賣。

  不過,這只限於對這些正版的商標權商品沒有做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的原裝轉售。如果已經不是原裝轉售,而是有進一步加工、改造或變更,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以為是商標權人或其代理商所賣的,就會被認定是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

  這當中差別在於,從國外進口正版的商標權商品,沒有做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的原裝轉售,因為商品來源正當,不會讓商標權人或其代理商的信譽發生損害,而且平行輸入可以防止市場的獨占、壟斷,促使相同商品在價格上有自由競爭的機會,消費者也能獲得以合理價格選購的利益,在沒有違背商標法立法目的範圍內,應可以認為是已經獲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轉賣的商家甚至還可以為單純商品的說明,適當附上同一商標圖樣在商品的廣告上。

  至於將國外進口,印有卡通圖案商標的正版布料,DIY製作成口罩轉賣,已經經過加工,不同於原來商品原料的布匹,並不是原裝銷售。將這些口罩在市面陳列轉售,賣方與買方主觀上都是因為這些可愛的卡通圖案商標而交易,而賣方客觀上也是利用卡通圖案商標來行銷,這就構成商標的使用。這種沒有獲得商標權人授權,就將商標使用於與商標權人指定商標適用範圍相同的商品,不論有沒有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賣方是商標人或其代理商、經銷商,都構成侵害商標權,法院就可以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常會利用現成的布料或圖畫紙,以自己的創意,DIY製作可愛的產品行銷,如果沒有弄清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就很容易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而不自知,給自己帶來很多無謂的困擾,真是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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