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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與「抄襲」有甚麼不同?

作者:章忠信
102.05.22.完成 102.05.27.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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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論文引用別人的文章片段,一定要注意「引用」的規矩,不可以心存僥倖,以免變成「抄襲」,就得不償失了。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說,寫論文的時候,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別人論文的一部分,做為自己見解的參證註釋,這稱為「合理使用」,而第六十四條則進一步規定,這項引用應該註明出處。

所以,在自己的論文中引用他人的論文,要用上引號及下引號,將所引用的「別人的論文」與「自己寫的部分」加以區隔,還要在引號之後,以附註方式註明所引用別人論文的來源是哪一本書或哪一期雜誌的第幾頁,一方面是尊重別人的註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另方面是讓讀者可以查考別人的原文,以進一步閱讀。

如果在自己的論文中使用他人的論文,沒有用上引號及下引號區隔「別人的論文」與「自己寫的部分」,也沒有註明出處,這只是單純重製「別人的論文」當作是「自己寫的部分」,讓讀者以為都是作者自己寫的,就不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說的「引用」,而是一般通說的「抄襲」,即使是很少的部分,也不構成「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五十二條規定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為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之用而言,苟係基於營利之目的,則與「為教學之目的」不合;又所謂「引用」他人著作,須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區辨,如不能區辨何者為自己之創作,何者為別人之創作,亦即將他人之創作當作自己創作加以利用,則非屬引用。(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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