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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可否享有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00.04.24.完成 102.08.14.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對於著作中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不問係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有無或得授權,均不影響其著作權之取得。從而,影片中使用他人音樂,或將他人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與其享有著作權之事實無關,而應自負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做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除非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改作時,已言明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未來授權他人利用衍生著作時,得不必再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利用衍生著作之人,應取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依上述原則,在未經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完成著作之情形,利用侵害他人著作之著作者,亦應再取得被侵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衍生著作既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則取得原著作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不生僅在授權範圍內享有著作權之議題。第三人利用該衍生著作時,原本就應取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因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而受影響。

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a)項後段對於未經授權改作他人之著作,不賦予著作權,係於「毒果樹理論」或「法律不保護不乾淨之手」等之衡平法(Equity)原則下,明文排除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既無該項規定,自無不保護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著作。

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a)項
(a) The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as specified by section 102 includes compilations and derivative works, but protection for a work employing preexisting material in which copyright subsists does not extend to any part of the work in which such material has been used unlawfully.

著作權法第六條關於衍生著作之規定,僅是明定「改作」係一種「創作方法」,其創作結果為「原著作」以外之「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相互各自獨立。「衍生著作」之保護與「原著作」是否能受保護,並無關聯,重點在於「衍生著作」係因其有「改作」之「創作方法」存在,顯示其「創作性」,故「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六條從未區隔「衍生著作」是否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予著作權之保護。

即使「原著作」已因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不受著作權保護,其「衍生著作」仍得獨立受著作權保護,例如,今人對於「西遊記」之英譯本。此外,屬於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其「改作」亦仍得享有獨立之著作權,例如,律師事務所就著作權法所為之英譯本。

「衍生著作」因其「改作」之「創作性」,故「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他人自不得侵害其著作權,此一「他人」亦包括「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在內。「衍生著作」中,有「原著作」之成分與「改作」之成分,「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僅得就「改作」之成分主張著作權,不得就「原著作」之成分主張著作權。至於「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衍生著作」也僅能針對「原著作」之成分主張著作權,其著作權並不及於「改作」之成分。故「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若未經「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利用「衍生著作」,還是會利用到「衍生著作」之「改作」成分,構成侵害「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假設A將B之英文版「哈利波特」翻成中文,稱為a版。B未得A之同意,應不得印製a版,但B得自行翻成中文b版,亦得再授權C翻成中文c版。b或c版都是直接譯自英文版「哈利波特」,未曾參考a版,A不得主張b版或c版侵害其a版之著作權。D若經B之同意,依英文版「哈利波特」拍攝華語電影,A、B與C皆不得主張D之「哈利波特」華語電影侵害其a、b或c版之著作權。不管a版有無經B之授權,B要印製a版,仍要獲得A之同意。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只問是否有創作性,不問是合法或非法。譭謗、公然侮辱、淫穢等著作,只要有創作性,就賦予著作權保護,至於要不要負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就依相關法律處理。著作權法第六條既沒有排除非法的改作,就只在乎是不是有創作性在其中,而不問有無獲得授權。所以我才說,在立法政策上,不保護侵害權利之著作是可行的,但要有法律依據,而且如果是這樣,就要連譭謗、公然侮辱、淫穢等著作要不要保護都要一起考量了,否則,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著作不保護,譭謗、公然侮辱、淫穢等著作卻要保護。

保護侵害他人權利的著作,是因為其有創作性,不是因為其侵害他人權利,關於侵害他人權利之議題,著作權法或刑法等責任,還是不能免責。

有創作性就應予保護,至於侵害他人權利則是另一回事,要依各該法律侵害負責。因為現行著作權法第六條沒有限制必須合法改作才保護衍生著作,解釋上就不能將未經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排除。如果可以排除非法改作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則對於著作中有未經授權重製他人著作之情形,例如書籍中盜用他人數張圖表或照片者,影片中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音樂者,也應一視同仁排除著作權保護,才能齊一保護標準。

有人擔心保護未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會導致「盜版品可拿來對抗第三人,尤其還可以對抗以合法途徑自原著作權人處取得授權從事改作的被授權人」乙節,應該不是問題。自原著作權人處取得授權從事改作的被授權人,可以自行改作,但還是不可以侵害未經授權而改作之衍生著作。其只要是利用自原著作進行改作,而該改作又已獲得原著作權人授權,沒有使用到未經授權而改作之衍生著作,當然就不發生「盜版品可拿來對抗以合法途徑自原著作權人處取得授權從事改作的被授權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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