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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2.09.12.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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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創作情形,是由著作人自己完成所有的著作內容,享有著作權。然而,有時也會由著作人收編既有著作,整理成一本「編輯著作」。這時,對於「編輯著作」之保護,乃不同於其所收編之既有著作。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關於「編輯著作」與「個別著作」之保護,可以分述如下:

著作權法將「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對象定為「資料」,是因為被收編的對象不限於「著作」,也包括非屬「著作」的「資料」,重點在於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須具有「創作性」,就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與其所「選擇及編排」之「個別著作」,是不同「著作」,應分別對待。

「編輯著作」是因為著作人對既存之「個別著作」加以「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關於「編輯著作」,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人「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部分,而不是使其對所「選擇及編排」之「個別著作」,亦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若「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個別著作」,屬於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古籍,或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這些「個別著作」並不會因為被「選擇及編排」入「編輯著作」,而竟受到保護,也不會變成是由「編輯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這些「個別著作」之著作權。

若「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個別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也是由這些「個別著作」之著作人享有,並不會因為被「選擇及編排」入「編輯著作」,而竟喪失著作權,變成是由「編輯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這些「個別著作」之著作權。

於是,盜印整本「編輯著作」或是「編輯著作」之大部分,因為已重製到「編輯著作」之著作人「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部分,侵害到「編輯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權,同時也侵害到「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個別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權。

反之,盜印「編輯著作」中之一篇「個別著作」,僅侵害到該「個別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權,並沒有侵害到「編輯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權,因為盜印者並未盜印到「編輯著作」之著作人「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部分。

於此情形下,「編輯著作」之著作權標示,除以「選擇及編排」之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外,並得敘明「本書之著作財產權為○○○享有,未經書面授權,請勿任意利用」;若為特別區別「編輯著作」及「個別著作」之不同獨立著作權,亦得敘明「本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享有,未經書面授權,請勿任意利用;另各篇文章之著作人仍保有其對各編文章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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