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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沒有灰色空間

作者:章忠信

104.03.0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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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發表於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及文化研究學會,3月8日下午2:00~5:00,在臺北新生南路紫藤廬共同舉辦的「學術倫理的灰色地帶」公開論壇,與大家分享。

「掛名作者」一年就可以「著作等身」,國外學界驚嘆臺灣學者論文產量是世界標準的十多倍,這是恭維?還是嘲諷?

本論壇雖以「學術倫理的灰色地帶」為主題,然而,學術倫理議題黑白分明,並無曖昧不清的灰色空間,若要說其間有何疑義,恐怕是學界長久以來,因循鄉愿、積非成是,有以致之。

一、癥結之所在

目前大學教師之評鑑,係「教學」、「研究」、「服務」,三者並重,惟傳統觀念上及制度設計上,過於強調「研究」,以致輕忽了「教學」及「服務」之重要性。關於「研究」之考評,由於品質方面難以具體客觀認定,最簡省之標準乃以數量為定。於是,論文發表成為對於大學任教者考評之核心,一切弊端由此而生。

「研究」與「論文」雖有密切關聯,終究係不同之二事。「研究」極為辛苦,惟將「研究」成果轉換為精闢之「論文」,仍需耗費一番工夫,如同「教學」能力強者,也未必能將優質「教學」內容,轉換成期刊「論文」或專書一般。一項「研究」成果,得由團隊中之不同成員,分別寫成很多篇「論文」,卻非每一篇論文都能獲得期刊之青睞而刊登,此一現象說明,「論文」雖是研究成果之「表達」,撰寫「論文」仍係高難度之挑戰。

二、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之關聯

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規範,各有關注重點,前者重在學術研究之嚴謹、公平、合理及透明程序,後者則以權利歸屬及著作利用規範為核心。縱然如此,二者間仍有密切關聯。違反著作權法,通常已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例如,重製他人論文文字成為自己論文內容;至於違反學術倫理,有時卻未必同時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例如同一篇論文以不同名稱發表多次,或是出資委託他人代筆論文。然而,學術活動終究需要同時面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之規範,無從迴避其法律效果。

三、誰是論文作者?

著作權法規定,執筆者始為創作著作之「著作人」,然而,實務上,一篇論文有列名諸多作者,屢見不鮮,除真正執筆之資淺者為「著作人」,其他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實驗室主任、學弟妹,亦常列名為「著作人」,導致少數大老一年可掛名數十篇論文,極短期間內即可快速達到「著作等身」之荒謬現象,引發國外學界質疑臺灣學者論文產量為一般學者十餘倍之負面評價。

學術倫理方面,對於「論文」之完成極具貢獻者,例如,觀念之啟發、論文內容之指正、經費之資助、計畫之爭取或主持、研究之協助、資料之蒐集、實驗之進行,都應於「論文」中一併述及或致謝,以示尊重學術倫理。然而,若以此將相關人等掛名為「論文」之作者,既不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恐亦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的「觀念」,縱使指導教授、前輩或同儕之「觀念」,對論文之「表達」極具貢獻,惟未參與論文執筆,僅係對論文之「表達」提出重要「觀念」指導與建議者,仍不該被列為論文之「著作人」。

由於各方以教師發表多少「論文」為評價依據,並不重視「觀念」之發想,或列為評鑑之重要表現,而有諸多大老事實上已不再執筆撰寫「論文」,甚至完全停頓「研究」,而不少資淺教師或因人情而將大老列名著作人,或因需大老加持,以利「論文」刊登發表,於是,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乃被輕忽,不再被嚴格遵守,若學界因循鄉愿,將至此情形更加惡化。

四、指導教授與學生關於論文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學生撰寫之研究論文,如指導教授僅係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其間縱使教授之指正最具重要學術因素,然由於教授僅係於觀念思考方面之指導,並未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其著作人仍係實際為文字表達撰寫之學生,而非教授,學生僅需註明指導教授之名,以示尊重學術倫理,教授應不得主張程為學生論文之著作人,當然亦不得享有著作權,或任意據為己用。

教授如欲與學生成為共同著作人,仍必須依著作權法第八條關於共同著作之規定。該條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亦即必須於各著作人間,主觀上有共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各著作人之創作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方屬共同著作。學生與教授均須實際參與文字表達之撰寫,且所寫作之內容不能分離利用者,始得認定為係教授與學生之共同著作,其著作人為教授與學生二人。若創作者本無合作創作之主觀意識,縱使對於同一篇文章都有實際參與之事實,亦不能被認為是共同著作。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一定要與自己成為共同著作人,例如,教授未經學生同意,改寫學生論文,加上自己之創見,仍無從與學生成為共同著作人,充其量僅係利用學生論文進一步創作而已,雙方並非共同著作人。

五、何謂抄襲?

學術倫理上之「抄襲」,包括觀念之襲用及文字之截錄,且未註明其出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之定義,但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於自己論文中引用他人論文,應使用上引號及下引號,將所引用之「他人之論文」與「自己書寫部分」加以區隔,並於引號之後,以附註方式註明所引用「他人之論文」之來源係出自哪一本書或哪一期雜誌之頁碼,一方面係尊重他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另方面係使讀者得以查考他人之原文,以進一步閱讀。

若於自己論文中使用他人論文,未使用上引號及下引號區隔「他人論文」與「自己書寫部分」,亦未註明出處,此僅係單純重製「他人論文」當作係「自己書寫部分」,使讀者誤以為均係作者自己完成者,則非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允許之「引用」,而係一般通說的「抄襲」,即使係很少部分,亦不構成「合理使用」,而係侵害重製權。

六、教師與研究助理間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工商產業之經營,得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處理雇主與員工、企業與委外單位之著作權歸屬。例如,雇主得與員工依據第11條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主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之企業亦得與委外單位依據第12條約定,委外單位接受委託所完成之著作,以出資之企業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教師與研究助理間之關係,依現行制度雖得由教師以雇主或出資人之身分聘用研究助理,惟理論上研究助理係為協助研究之庶務性工作,例如,資料之調查與蒐集、經費之核銷、實驗之協助與進行、溝通聯繫等等,應該不包括論文之寫作。

目前立法院審議中之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第19條針對遏止碩、博士論文代寫情形,已增訂對於代寫者之處罰規定,則教師是否得比照產業,透過雇傭或出資關係,由研究助理代教師完成全部或部分論文內容,並約定以教師為著作人,則涉及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之議題,而非著作權法適用之爭議。更何況,諸多案例係雙方未有特別約定,教師直接將研究助理完成之著作,以自己名義發表,完全未註明係助理之著作,縱使於著作財產權方面無爭議,亦已涉及侵害助理之著作人格權,也違反學術倫理。

七、不同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之認定差異

不同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與論文發表程序,固有其差異,例如,理工領域重實驗、研究過程及成效結果,社會人文領域重思想觀念之表述,惟於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規範之適用原則,應無不同,亦即,未執筆者不得為「論文」之著作人,僅做觀念指導之教師,非學生論文之著作人,教師不得出資委由他人代為撰寫論文之部分或全部。

要解決違反學術倫理的亂象,釜底抽薪的方法,是教育部及科技部必須拿出決心,不能只偏重論文發表的數量,在研究計畫申請審查及評鑑、升等相關辦法中,對於用心研究、教學、主持研究計畫、指導學生的老師,也該給予相同的評價,才不會發生不寫論文的人一年就可以「著作等身」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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