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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權利保護與限制條款初探

作者:章忠信
104.04.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般人通常以為,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為唯一目標。其實,保護智慧財產權僅是智慧財產權制度中的一項目的,如何均衡創作發明者的私權及公眾接觸、享用人類共同的智慧成果的公益,才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真正目的。

工業革命以前,智慧成果不容易被複製及散布,創作者將智慧成果附著在有體物上,就可以行銷獲利,畫家靠賣出畫作賺錢。工業革命帶來的技術突破,讓智慧成果可以被快速地複製及散布,智慧成果很容易與有體物分離,畫作內容可以透過機器,複製成千千萬萬複製品行銷各地,創作者不再有能力透過對於有體物的物權控制,限制他人複製及散布自己的智慧成果。於是,法律制度在原先的有體物的物權法制之外,另外賦予無體的智慧財產權,重新分配各方利益。

創作,不似石頭裡憑空蹦出來的孫悟空。不認識文字,沒有辦法寫小說,閱讀過別人的作品,才能提升寫作技巧。創作如同站在巨人肩膀上之侏儒,而智慧財產權法制對於巨人肩膀上的侏儒之保護,必須將巨人留給公眾,讓侏儒僅得侏儒,還要對公眾進一步奉獻。於是,著作權法制對於著作人一方面提供保護,另一方面也給予各種限制,希望達到私權與公益之均衡。

首先,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明白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範圍。該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觀念」之引用,縱使未註明出處,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其次,著作權既是「無體財產權」,不像有體物會隨時間而破敗耗損,就必須限制保護期間,否則就會變成永久存在,不利公眾利用。所以,著作財產權最多僅有「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期間屆滿,就開放讓公眾自由利用。

最後,即使在著作人享有著作權期間,著作權法仍想盡各種辦法,要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法中的權利,可以簡單區隔為對於其著作的「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基於私權及公益之均衡,著作權法對於這兩項權利加以限制及弱化。例如,為了編制教科書之利用,或避免著作權人強勢壟斷著作,或是照顧經濟弱勢國家國民接觸知識之利益,以「法定授權(statute license)」或「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弱化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但仍尊重其「利益分配權」。
再進一步地,為了新聞、教學、學術、研究、評論之公益目的,使得公眾得以在合理範圍內,自由利用他人著作,不必取得授權,不必支付使用報酬。這種「合理使用(fair use)」之設計,是對於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之完全限制。

在創作發明者的私權及公眾的公益之間妥善均衡,一直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努力目標,法律制度上的選擇,不斷受到科技進步及社會環境之挑戰,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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