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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運算所造成的著作權體制蛻變

作者:章忠信
99.07.0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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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是目前最熱門的話題,行政院已在4月底推出「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預計在5年內投入230億元,協助各部會規劃推動雲端運算相關計畫,瞭解產業界的需求,協助解決技術瓶頸或投資障礙,塑造優良的產業發展環境。

「雲端運算」雖是時髦的話題,是數位網路技術成熟後的必然發展趨勢,但其實是回到運算技術起初發展的形態,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來提供更多的服務,而不僅是硬體的擴大而已。

三、四十年前,寫好計算機程式後,到底管不管用,要到電腦實驗室排隊等跑程式的結果;不過就是在這幾年,任何創作、流通與接觸,都可以透過個人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手機或電子閱讀器來進行。人們遇到的麻煩,不是共用實驗室的等待,而是手上的機器太多,相同的資料必須在各種機器間轉換使用或集中整合。由於運算能力大幅提升,數位格式將資訊內容之體積壓縮到極小化,傳輸速度以光速進行,儲存空間無限化,所有人的所有資訊又可以回到三、四十年前的集中處理型態,只是這回不必寫好程式後再來排隊,大家在任何時間、地點,只要能連上網路,就可以透過同一個資訊中心進行資訊的創作、流通與接觸。更厲害的是,這個資訊中心不僅是提供運算或儲存的硬體中心,它更是提供無所不能的諮詢或服務的軟體中心,而這個軟體中心是虛擬地存在,彷彿在雲端。

「雲端運算」對傳統以來資訊的創作、流通與接觸模式,帶來極大地挑戰,著作權法制上的安排,也就更須重新調整。過去人們買書、買一幅畫作、買CD、DVD、買遊戲或作業程式,甚至買一部計算機,都買到這些有體物的所有權。雖然這些著作權商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著作權法也引進「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或「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讓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侷限在這些著作權商品的第一次銷售以前,一旦著作權商品被著作權人賣出後,買到的消費者取得著作權商品所有權,在這些商品上,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就已經耗盡,不能再主張。所以,消費者可以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轉賣或轉租這些著作權商品,著作權人不能以重製權、散布權或出租權來反對。

「雲端運算」的出現,改變了這一切,資訊不再附著於有體的媒介上,隨著紙本或光碟賣給消費者,而是儲存在雲端的虛擬空間裡,要多少有多少。消費者再也買不到有體物的所有權,而是必須付費才能進入資料庫瀏覽或使用資訊。著作權人沒有賣商品所有權給消費者,而是以著作利用之授權方式,將資訊的使用權或接觸權授予消費者,除了進入資料庫的密碼,甚至還將密碼鎖定必須經由特定的IP位址或手機門號,才能進入資料庫。付費的消費者只能在付費期間自己使用資料庫,完全不可能將密碼轉告他人利用,付費期間屆滿後,就不再有使用權。

「雲端運算」當然有很多好處,不必印製書籍或壓印光碟,也不必運送,一切在雲端裡,達到「節能減碳」的環保目的。「雲端運算」的使用人數也沒有限制,任何人隨時隨地,皆可享受精確提供資訊的服務,而這一服務是即時更新的服務,使用者永遠掌握最新資訊。消費者不必擁有書房或音響視聽室,一切都在雲端。

教科書也可以不再一本本販售,改將檔案儲存在虛擬雲端,學生在學期內憑註冊選課密碼上網瀏覽;出版商已為教授做好上課用的Powerpoint檔案;翹課的學生隨時都能上網瀏覽作者親身說法的章節重點導引影片;預先設計好的線上題庫,讓教授藉由隨堂測驗,立即精確地知悉教學成效,就誤失率較高範圍進行補強教學。

「雲端」其實並不遙遠,「運算」僅是一種技術概念,真正的效能是對所有人提供無所不在的資訊精確提供服務。當「雲端運算」時代來臨,資訊提供管道與型態改變,著作權商品已從「所有權的讓與」轉化為「利用權的授權」,消費者對於著作權商品,不再有絕對掌控權,而是在著作權人的授權範圍內,接觸或使用著作,這項發展無所謂好壞,但大家對此都應有明確地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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