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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指導之著作權與學術倫理析疑

作者:章忠信
104.09.1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最近校園內有指導教授被爆料抄襲學生碩士論文。如果指導教授盡心指導,還提供各種心得與資料,學生將指導教授研究的心血寫進碩士論文先畢業,指導教授後來的論文及計畫使用了相同內容,反而被指責是抄襲學生論文,還有誰敢用心指導學生?這對指導教授並不公平,尤其是理工科系的情形尤其嚴重。

有些老師反應,是不是以後不要這麼用心指導學生,免得學生學位論文裡的內容先發表,變成是老師抄襲學生。

其實,這都是誤會了。

老師當然要用心指導學生,如果弄清楚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歸屬的分際,就不會產生這些誤解,或是違反學術倫理或法律,這不限於理工科系或文法科系,都是用一樣的道理與原則。

先談一些原則性問題,再討論實際運作的錯誤觀念、做法及應該調整的正確觀念及做法。

一、在智慧財產權法律方面,可以分為著作權法及專利法兩部分。

(一)著作權方面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完成著作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任何申請或註冊。不過,著作權的保護範圍非常有限,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這稱為「觀念/表達」二元論,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這是著作權法的精巧設計,只保護著作人,不允許他人重製或改作他的文字、圖表或照片,卻以避免著作人壟斷「觀念」,不利資訊傳播及知識之傳承。所以,看了別人文章,聽了別人演講,用自己的文字及圖表,完成一篇相同主題的論文,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專利權方面

專利必須完成註冊,才能享有權利。「觀念」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這「觀念」能轉換為符合專利法保護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是可以申請專利而取得專利權的。

綜合著作權法及專利法的適用,「觀念」不能享有著作權,但可能可以轉化為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把「觀念」文字化或圖像化,這文字或圖像的「表達」,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待申請,但這「表達」所含的「觀念」,不必然就能取得專利權,還要看經濟部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審查的結果,而很現實的是,通常大部分的「觀念」,都不能取得專利權,只有極少數的創新性「觀念」,因為同時具有產業實用性,才能通過審查取得專利。

此外,寫文章的人,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指導學生寫文章或批改學生作文的老師,不會變成是學生作文的著作人。但是,對於「觀念」有貢獻的人,可以成為專利權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之一,並享有專利權。

二、在學術倫理方面

把別人文章裡的文字、圖表或照片,直接拿來使用,這種對於他人「表達」之使用,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也會違反學術倫理。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應依第六十四條著名出處,而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違反學術倫理、侵害著作及合理使用的關係,非常複雜而多元,可以區隔如下:

(一)抄襲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把別人文章裡的文字、圖表或照片,直接拿來使用,沒有註明出處,這種讓讀者以為別人的著作是自己著作的抄襲行為,不但構成侵害著作權,也違反學術倫理。「合理使用」是指在客觀上,讀者能知悉某一部分是引用自他人的著作,再來討論這項引用是不是合理。如果讀者根本無法認知整部著作某部分是來自他人,這種抄襲行為,也就不必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了。

(二)合理使用必須使用上下引號並適當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必須必須使用上下引號,是讓讀者清楚知道,那些是著作人自己創作的部分,那些是引用他人的部分。適當註明出處,有兩個目的,一是對於別人著作的著作人格權之尊重,包括誰的著作、出自哪裡;二是要讓讀者可以溯源,找到原著作,進一步研究或批判。若合理使用有註明出處,但註明不當,仍會違反著作權法,也會違反學術倫理。

(三)使用「觀念」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但應尊重學術倫理

「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論文使用他人「觀念」,既不是著作之利用,就不涉及著作權議題,但未註明出處,雖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但因為讀者會以為是著作人自己的「觀念」,卻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四)一稿二用,不侵害著作權,但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可以自由使用自己之著作,但一稿兩發,自我抄襲,讓讀者弄不清楚到底同一個著作人發表幾篇論文,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三、實際運作的迷思與正解

(一)觀念指導與參與寫作不同

指導教授對學生的指導,應該是集中在研究上的重要方向、原則及觀念,不會也不該是提供文字、圖表或照片等「表達」,讓學生直接使用。即使是針對學生已完成的論文初稿,指導教授在審閱時,也應該只是指正其錯誤之處,或提供可以更好的建議,如果真的要進行文字修改,也該是如批改作文般的畫龍點睛,小幅微調,不是像參與寫作般的代為執筆,因為,這畢竟是學生的碩士畢業論文,不是指導教授的論文。

指導教授當然可以與學生共同合作發表論文,但不包括學生的碩士畢業論文,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情形,是指導教授把學生的碩士畢業論文重要部分拿來使用,掛上自己的名字發表論文或申請計畫。這不僅是違反著作權法,也構成違反學術倫理。這當中的實際情形,常會包括:(1)指導教授真的有幫學生寫論文;(2)教授只是「觀念」之指導,論文是學生寫的;(3)「觀念」與「表達」都是學生自創。

正確的做法,是指導教授不該執筆學生碩、博士畢業論文,學生不該照抄指導教授提供的文字、圖表,但應註明是指導教授之指導。學生沒有註明是教授的「觀念」指導,不會構成侵害指導教授的著作權,卻會違反學術倫理。

(二)合著必須以合意為前提

有些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拿來掛上自己名義發表,沒有註明是學生的論文,這當然是違反著作權法及學術倫理。也有些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稍作修改後,掛上自己名義及學生明義共同發表,但學生事前並不知情,也沒有同意。著作權法或學術倫理上的共同發表,必須是客觀上個人的著作無法分割,主觀上還要有共同創作及發表的合意,否則,同樣是違反著作權法及學術倫理。教師甚至要注意不宜以高權的地位,強要學生接受共同發表之事實,應該在一開始創作前,就要取得共同創作發表之共識,否則很容易發生爭議。

(三)合著也不能一文兩用,自我抄襲

即使是指導教授與學生要合著,也必須重新撰寫論文,不能拿既有著作來複製。一文兩用,自我抄襲,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都是違反學術倫理。正確的做法是引用自己以發表的論文時,一樣要使用上下引號,並適當註明出處,讓讀者清楚知道,那些是以前在哪裡發表的部分,那些是本次論文新寫的部分這是遵守學術倫理的議題。

學術需要傳承,斆學才能相長。著作權與學術倫理,其實沒有太複雜,只是因為過去大家都輕忽不重視,沒有從大一新生就提醒、植根,導致以訛傳訛、將錯就錯,最後發生一堆憾事。當然,這當中也不乏學閥欺壓或心存僥倖的不合理情事在其中。然而,弄清楚智慧財產權規定與學術倫理之原則,其他的,就是自我良心的選擇了。

教育是良心事業,做學問沒有浪得虛名的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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