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自炊」行不行?

作者:章忠信
104.10.03.完成  108.02.01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幾年前,日本流行「自炊」的活動,這不是指「自己煮飯」,而是將自己的藏書掃描數位化,存在雲端虛擬書櫃,或是存在行動載具上,隨身帶著走,方便隨時閱讀。

讀者「自炊」,可以用自己的機器。後來,有人提供服務,開店提供掃描設備,讓讀者自己動手,賺取服務費。當然,也有店家幫讀者掃描,讓讀者完成間接「自炊」行為。更進一步地,有店家上回幫讀者處理過一本書,數位檔案存在店裡的檔案匣,後來有其的讀者提出同一本書的掃描服務要求,店家直接複製先前的檔案交付,不必重複掃描動作,減省很多勞力。

著作權人當然有意見,不管是讀者使用自己設備的「自炊」,還是使用店家提供的設備「自炊」,或是直接請店家處理的代客「自炊」,都成為著作權人指控侵害著作權的對象。

讀者使用自己設備的「自炊」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已經買了正版書,為什麼不能將自己的藏書掃描數位化,方便隨身閱讀?難道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如果讀者的「自炊」行為是合理使用,店家提供設備給客人「自炊」或代客「自炊」,是不是也算合理使用?

台灣與日本的著作權法在這議題上,有不同的規範。

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允許「私人重製(private copy)」之合理使用,其原本係考量家庭內非常有限之個人利用,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有限,基於有利於文化與資訊散布之原因,不必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不過這項規定後來因為重製科技日益進步,「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逐漸對著作權人利益產生嚴重侵蝕,為維護這項均衡,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修正時,乃於第三十條第二項針對錄音錄影之「私人重製」,增訂補償金條款,要求在錄音或錄影設備及其媒介之價格上,收取一定金額之補償金,交由特別設立之私人錄音及錄影補償金管理機構,使用於有利影音著作權人之活動或尤其分配給相關權利人組織,以利繼續維護合理使用之合理性。不過,這項補償金制度並不及於書籍之「私人重製」。亦即,在日本著作權法之下,讀者使用自己設備的「自炊」,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延續上開法條之適用,實務上認為,店家提供設備給客人「自炊」,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代客「自炊」,不是讀者「自炊」,就不是合理使用。

台灣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我們一般日常重製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依據。例如,到圖書館找資料,發現一本書裡的幾頁內容符合所需,隨手用圖書館的影印機印了幾頁帶回家研究;又例如,看到報紙上一篇文章很有趣,用自己家裡的掃描器掃描並儲存下來供自己慢慢欣賞。

這條文的合理使用,有幾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供個人或家庭」之使用:不能印給朋友或其他親戚。
¬二、「非營利之目的」:不可以拿去賣錢,或是隨商品贈送,也就是不可以涉及直接或間接的營利目的。
三、「在合理範圍內」:只能少部分利用,不能全部或整本書。
四、只能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圖書館的機器,依目前實際情況,很清楚地是指圖書館內的影印機或是掃描器。事實上,有些圖書館擔心讀者使用圖書館的機器太浮濫而沒有節制,所以規定影印一頁四元,以價制量,讓讀者自己節制,不要印得太過分,還有圖書館提供效率很差的掃描器,或是根本不提供掃描器,或是禁止讀者自己帶隨身掃描器,以免被著作權人指責放任讀者在圖書館內大量盜版;至於「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是指只能使用讀者自己的機器,例如家裡的影印、掃描、列表事務機,或是錄音機、錄影機,基本上功能都很有限,就是不能使用外面的機器,因為店裡的印、掃描、列表事務機,通常都是效率很好的設備。
五、限於「重製」行為:所以,不能上網或散布。
六、只能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沒有公開發表的著作,不在本條文允許重製的範圍。

從以上分析知道,讀者自己不能使用影印店或代客「自炊」業者的設備,重製他人的著作,這不在讀者的合理使用範圍。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知道,業者的機器太有效率,會被用來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利益,所以明文禁止。所以,一般人被著作權法限制,不准利用業者的設備合理使用,業者本身當然更沒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也許大家會質疑,如果是這樣,影印店怎麼經營?其實,影印店能印的東西真的非常有限,校園周邊影印店林立,確實是很奇怪的現象。影印店的合法業務只限於學生或老師自己的作業、報告、論文或個人申請文件、公司行號對客人的簡報資料等等,其他的,或許還包刮影印證書、契約或身分證,範圍非常有限。

買一本書,只買到書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書的著作權,也沒有取得授權可以重製。紙本時期,書本放在家裡、就不能在車上、辦公室閱讀。不小心丟了,或是毀損了,要再買一本。

如果可以「自炊」,這種將紙本轉換為電子檔的「格式轉換(format-shifting)」,是重製行為,而電子檔不會壞掉、永遠存在、到處都可以攜帶,或是上網儲存,隨處隨時以行動載具閱讀,這是一個與紙本不一樣的消費市場,沒有另外付錢,會危及著作權人的利益,當然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雖然曾經買過米,但買一次米不能吃萬年,米吃完了,自己煮飯時,還是要記得買米,不可以隨便拿人家的米來煮。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