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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的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105.01.22.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網路無所不有、無所不在,但網路裡的一切資訊,是不是可以自由利用呢?這必須先來看網路上到底有哪些資訊?這些資訊能不能享有著作權?

一、網路資訊都是「著作」嗎?

網路資訊主要以文字、照片、影音、圖檔、APP或軟體程式為主,這些都可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文字、照片、影音,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人的創作」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例如,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超速照相所拍下來的影像或照片,都是機器自動感應或錄製,不是人所決定光影、角度、布局、色彩及時間點之掌握,就不是「著作」。又例如大象的繪畫或是猴子玩弄攝影器材所拍的照片,也不是「人的創作」,同樣不能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二、是「著作」的網路資訊,都能受著作權保護嗎?

除了古人的「著作」因為年代久遠,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外,網路資訊中,有一些明明是「人的創作」,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但基於方便公眾自由利用的考量,著作權法第九條還特別明文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完全不能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些包括: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不過,私人所翻譯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或是私人所編輯的法令彙編,因為不是中央或地方機關的翻譯或編輯,還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網路上的新聞文字,因為多是夾議夾敘,不單純是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還是可以享有著作權,不能任意利用。至於多益、托福或補習班、參考書業者出的試題或測驗卷等等,因為不是「依法令舉行」的試題,也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網路資訊都是哪一些「著作類別」?

網路資訊在著作權法上的「著作類別」方面,無所不包。文字或演講是「語文著作」;照片是「攝影著作」;電影片、電視演出節目等影音內容,是「視聽著作」;APP或商業作業系統或應用軟體,是「電腦程式著作」:各種繪畫,不論是水墨畫、油畫、粉筆畫、鉛筆素描、卡通漫畫、版畫、書法、雕塑等等,則是「美術著作」;室內設計圖、服裝設計圖、機械設計圖、街道圖、地圖等,則是「圖形著作」。至於我們一般所聽到沒有影像的線上音樂,例如MP3,其實是詞曲的「音樂著作」,經過歌星演唱及樂團演奏的「表演」,最後錄製成「錄音著作」。

四、網路資訊甚麼時候開始受到著作權保護?

對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網路資訊,依據該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必登記、註冊,也不必做任何著作權標示,這是為了要貫徹對於創作人創作基本人權之保護,避免公權力藉任何形式要件,限制著作權之取得。所以,網路上色情、譭謗或其他違法的資訊,雖然其散布會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必須承擔違法責任,但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五、網路資訊保護多久?

要特別談到「著作類別」,是因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會因為他的「著作人」是活生生的「自然人」,還是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是因為不同的「著作類別」,而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一般自然人的「著作」,它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不知誰是著作人的「著作」、以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或是「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它的保護期間僅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為了避免要證明著作人到底是哪一天死亡,或著作是哪一天公開發行的困難,著作權法也很貼心地規定,通通以五十年後當年的最後一天,作為保護期間屆滿的日子。所以,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就會有很多的網路資訊,會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成為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的「著作」。

近來各方密切討論的TPP,是一項國際高標準的貿易協定,要求各會員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至少應該達到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或是著作公開發表後七十年,我國未來如果要加入TPP,著作權法也必然要修正延長保護期間。

明白以上的種種規定,大家都要知道,網路上大部分的資訊,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只要不是自己創作的著作,就是別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要利用這些資訊,原則上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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