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政府補助大學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疑義解析

作者:章忠信
106.02.1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完成著作時,不待經過任何程序,立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前者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後者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保護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可以讓與及繼承。

政府補助大學完成著作,既不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完成之著作,也不是同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不管補助多少,也不管補助金額占著作完成全部經費多少百分比,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實際完成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權,政府對於該著作無任何關係,不能主張任何權利,頂多只能要求未來著作發行時,註明係在政府補助之下完成。

如果政府希望藉由補助取得利用著作的好處,就必須先與大學約定清楚,才能有效落實期待。

政府補助大學完成著作,原則上是由大學教師實際完成,大學與教師之間,係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完成之著作來定其著作權關係。依據該條文,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以實際完成的教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也就是學校所享有。如果是國立學校,其實是以中華民國為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學校僅是管理者而已。

在這種情形下,著作人已確定是實際完成的教師,無法再改變,但政府可以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是否移轉給政府或是授權政府可以自己利用著作或再授權他人利用。通常,政府行政程序的羈絆,會讓著作的利用很沒有效率,並不建議由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政府可能會因為補助大部分金額,希望自己能自由利用,甚至再授權他人利用,這些都必須先約定清楚。雖然這些約定在著作權法中並不必簽署書面,就可以成立生效,但為了證據的保全以及未來發生爭議時有所判定依據,最好應該以書面約定清楚。

這項書面可以是學校與教師二者單方面出具給政府的書面,表明清楚前面的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學校、教師與政府間的三方契約,當三方在書面上都清楚約定及簽章蓋印,尤其對於政府自己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時,著作人之教師還要同意對政府及政府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才會方便後續的利用。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