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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分享學生作品及教學實錄的法律爭議

作者:章忠信
106.05.2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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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老師在課堂上依成績高低發考卷,「李小美100分」,大家拍拍手,李小美也很得意,發到最後,「王大同43分」,同學竊笑,王大同也很受傷。於是,現在的老師都會將考卷對折,隨機順序發考卷,只有學生自己知道成績,除非他主動將考卷讓其他同學看到成績。

過去,老師偶爾會將學生的作文或繪畫,貼在教室的後面,彼此觀摩,也會將校內活動照片,做為教室布置的素材。作品能夠被老師公開的學生,應該是一種榮耀,校內活動照片貼在公布欄,也不會有學生有反對意見。

如果場景換到臉書上,情形會不會不一樣呢?把學生的作品上傳臉書,首先會有重製著作的行為,上傳臉書之後,臉友可以接觸瀏覽,這是公開傳輸著作的行為,都在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原則上都應取得授權。不止如此,學生的作品交給老師評分,並沒有公開作品的意思,而在著作權法中,著作人除了著作財產權,就其著作還享有著作人格權,其中有一項公開發表權,就是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他的著作。若老師未經學生同意,就將學生交的作業上網,也會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議題。

即使將臉書設定為限於班上學生閱覽,外人無法接觸,上傳臉書公開,還是有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發表他人著作之行為,沒有太大不同。網路以前的時代,老師公開學生作品,是直接將作品張貼公告,只會涉及公開發表學生著作的議題,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在那個環境,學生基於公開發表權,其實是可以表示反對的,只是一般不會有學生有異議。更由於老師很少會將學生作品拿到校外去,頂多是教室或校內公開,對學生權利影響也不大,但並不表示學生無權反對。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臉書分享學生作品,固然可以尋求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但學生作品若不是他所同意已公開之著作,就不在該條文所允許引用之標的。即使是學生已同意公開之作品,如果僅是單純之公開,不是「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也不好輕易在臉書上分享。

如今老師若沒有意識到網路環境與過去教學現場的差異,也忽略上傳臉書的公開與校內教室公開的效果有巨大不同,任意公開學生作品,學生或家長的反應,常出乎預料之外。在法律上,學校老師是站在較不利的地位,不得不審慎處理。

另一個被忽略的是肖像權議題。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肖像權之保護,在我國法律上並無明文,但學說上及司法機關之判決,都將其列為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當然,肖像權也非無限上綱,公開活動之照片雖含有參與者之肖像,若沒有不當之使用,例如醜化或使人誤為活動之代言等,參與者並不容易主張肖像權。

學生就其肖像之使用享有肖像權,課堂教學活動之拍攝與公開使用,原則上應有合理使用之餘地。不過,一般而言,若學生或家長對於照片之使用有反對之表示,學校或教師基於尊重肖像權之考量,多會從善如流地不再使用。臉書傳播效果強大,使用學生肖像更應特別注意。

教師分享學生作品或課堂實錄照片,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議題,過去現場教學沒有太大爭議,一方面是使用效果僅及於現場有限時空,一方面是學生與家長權利意識不強。如今,網路環境強化分享效果,上傳臉書行為涉及公開發表、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也涉及肖像之使用,教師在臉書分享學生作品或課堂實錄照片時,確實應審慎再三,避免造成困擾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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