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交易平台消費標的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
作者:章忠信
107.07.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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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28日出席立法委員邱志偉辦公室舉辦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提出口頭及書面意見如下:
數位交易平台上所行銷之商品侵犯智慧財產權,其責任之歸屬,在實體交易環境中已有爭議之判定模式。消費者到百貨公司專櫃或夜市攤位購買之商品或服務發生問題,究竟要由何人負責?若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商品或服務,智慧財產權人可以找誰負責?也許,在虛擬環境中,我們可以主張數位交易平台不若實體交易環境,不能等同判斷,但為了建立公平合理之交易秩序,促進數位交易平台之發展,政府、消費者、平台及智慧財產權產業,應該共同來思考現行法規或司法機關之判決是否符合社會期待。
根據各方意見之提出,目前可以採取之策略與思考如下。
一、關於數位交易平台對於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必須依據個案認定,發生責任歸屬爭議,係由法院作最後判定。所以,業者希望免責,必須於商業模式及經營策略上,預先做好安全措施,以說服法院、智慧財產權產業及公眾,才能降低經營責任風險。
二、依據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及立法院討論中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數位交易平台可以採取以下做法,降低他人侵權之經營責任風險。
(一) 提供權利保護通報專線服務,方便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
(二) 接獲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應立即適當回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續擴大。
(三) 網路商店賣家於加入平台時,應要求其承諾遵守合法經營規則,承擔侵權責任,以收預警之效。
(四) 善用AI技術,自動過濾明顯侵權商品或服務之資訊,善盡產業社會責任。
三、為均衡各方利益與責任,立法上可參考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機制,鼓勵數位交易平台積極協助打擊線上侵權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