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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轉播的層層授權安排

作者:章忠信
107.07.2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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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的轉播,涉及很多權利上的安排,仔細觀察國際賽事主辦單位的做法,可以分別得到以下結論:

1.運動賽事不是著作,但賽事的轉播,有主播、球評、導播及各角度鏡頭的安排與指揮,幾乎與拍電影沒有差別,轉播結果可以被認定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

2.賽事主辦單位不會自己轉播,而是將轉播權統包專屬授權給一家公司,巨額的權利金一次落袋為安,不再傷腦筋。現場也只有一家的轉播設備進場,井然有序。全球其他地區要轉播的媒體,可以分地區或國家與這家取得專屬授權的轉播公司簽約,取得地區的再授權的專屬授權契約。值得注意的是,取得現場轉播的公司,可能只有專屬轉播權,轉播內容的著作權,還是可以透過合約安排,由主辦單位取得。

3.著作會授權給很多人利用,但還是可以區隔不同地點,指定當地特定人為特定利用權限之「專屬被授權人」,當地其他人若想要利用該著作,就直接與那位「專屬被授權人」聯繫,取得授權。這樣,著作權人從那位特定之「專屬被授權人」取得足夠之使用報酬,其他的就交給「專屬被授權人」,不必再一一與當地其他利用人洽談授權而煩不勝煩了。

4.廣播電視或網路轉播是著作權人的一種權利,以大螢幕提供現場觀眾收視則是著作權人的另一種權利。廣播電視或網路公司轉播要付費。觀眾自己在家看,是單純收視,沒有涉及著作之利用,頂多是付接收費錢給轉播的廣播電視、網路公司或有線電視業者,取得傳播服務的對價。至於其他場所,以大螢幕提供現場公眾收視,則涉及視聽著作內容之提供,自然要另外付錢。

5.著作權人對於維權行動必須非常積極,這樣就能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其他人就不敢輕舉妄動,以身試法。對於「專屬被授權人」,一樣也會要求有任何風吹草動,都要回報著作權人,聽令指示積極維權,否則就會違反專屬授權契約。這樣做也是要保護其他的被授權人利益,老大努力維權,小弟才會信服乖乖付錢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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