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字型的授權與使用
作者:章忠信
107.09.0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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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電腦應用程式來進行文書處理,使用時,螢幕上會出現使用者創作的文章,印表機上也可以列印出這些文章內容。多數使用者對於這些文章所顯示文字筆畫正確、美觀或閱讀舒適與否,並沒有特別關注,但事實上至關重大,影響深遠。
遊戲軟體可以讓玩家依據個人喜好,自行更換角色人物。同一套遊戲軟體,除了程式碼相同之外,可以配上不同角色人物之美術著作,供玩家自由選擇。所以,遊戲軟體中不僅有電腦程式著作,還包括各種美術著作、音樂著作、語文著作……等等著作內容。
文書作業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也是相同的道理。軟體業者在程式中搭配各種字體,供使用者決定螢幕上或列印時要以哪一種字體呈現,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或其他各種商用字體。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之保護,在第五條第一項明列了十款類別,第七條之一則將表演以著作保護之。
用毛筆、鋼筆或鉛筆寫字,這些字若有書寫者自己的原創性在其中,可以被列在美術著作中之書法或法書。經過特別設計完成之電腦字型,理論上亦應屬於書法或法書,但在立法過程中,卻被錯誤歸類為字型繪畫。
字型繪畫原本應係指透過繪畫方式呈現文字,是屬於形狀如字之繪畫,例如以龍鳳圖案呈現「龍飛鳳舞」四個字。然而,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修正時,為了保護電腦字型,特別創設「字型繪畫」一詞含括之。自此以後,電腦字型就被歸類為美術著作中之「字型繪畫」。
開發文書作業軟體之軟體公司,可以直接整理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古書上之文字,也可以自行開發電腦字型,或是取得字型公司之授權,將字型字庫納入程式中,供使用者使用。
古書上之文字,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不會因為軟體公司用在文書作業軟體中,變成屬於軟體公司專有,限制大家原本就享有利用之權利。但軟體公司自行開發或是取得字型公司授權利用的電腦字型,都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者到底可以如何使用,就涉及授權範圍之確認。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著作權商品之使用,不同於一般商品。消費者在使用著作權商品時,要注意著作財產權與一般物權差異之處。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物品,但著作權商品的所有權人若有涉及著作利用時,除非能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三條找到合理使用之依據,否則都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使用著作,才能避免構成侵害著作權。
過去買軟體時,業者會交付磁片、光碟片或電腦包,消費者多以為有買到這些物品的物權。其實,業者在這些物品上都很清楚地註明,消費者並沒有買到物權,只是取得使用軟體之授權而已,至於業者交付物件,只是方便消費者回家灌入電腦,業者並沒有交付物件的所有權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必須依據授權條款使用軟體,不可以任意轉賣或再交給他人使用。
開發文書作業軟體之軟體公司,為了行銷其軟體,必然須使得使用者可以在螢幕上及印表機上顯示及列印文字內容,這些都在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內。由於電腦字型之授權,廣泛地區隔為「個人使用」及「商業使用」兩種授權,文書作業軟體之使用者,除了任人私下自行使用軟體創作並輸出列印外,到底還可以如何使用這些字型於其他情形,就涉及「商業使用」之範圍認定。
在臉書上打字,出現的字體是由臉書服務結果所呈現的,臉書負責了字型的授權利用,臉友無須再傷腦筋。但將製作完成的檔案上傳臉書、YouTube或其他平台,或是電視台的字幕,或是將這些字個別地設計成文字標識而申請商標,應該都屬於「商業使用」,不在文書作業軟體原先取得電腦字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內,應該就該再取得授權。雖然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函釋認為,將電腦字型輸出作為LOGO申請商標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僅是隱著作權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理由,說服度不夠,顯不可採。
如果「商業使用」電腦字型,不想花費金錢或時間去取得授權,可以考慮改用「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的古書上文字字型,或是開源字型。由Adobe與Google所開發的思源黑體(Noto Sans CJK),就以開源字型方式,供個人及商業上使用,方便公眾自由利用。不過,這種開放供公眾下載利用的字型字庫,公眾前往官方網站下載利用,固然沒有問題,但是不是可以拿來放在自己的網站供他人自由下載,或是拿來收費提供相關服務,並不明確,基於「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著作權人保留原則,如果不清楚是否可以,還是先問清楚再利用,才是安全的保障。
字型的設計需要投注很多的智慧與財力,一個中文字該怎麼寫才精確美觀易於閱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期待正體字的呈現合於文化水準,就必須對於開發電腦字型的著作財產權人給予足夠的支持。取得授權使用正版電腦字型,其實是公平合理的文化尊重與投資。
附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7月22日智著字第10400049880號函釋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7月13日統網字第(104)003號函。
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合先敘明。
三、以下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問題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是以,如將該電腦字型輸出作為LOGO、商標申請等通常使用,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請參照本局104年1月15日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釋。
(二)問題二:依問題一之說明,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因此,設計業者或商標申請人後續使用以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商標之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問題三:至於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屬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