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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著作人的小孩嗎?

作者:章忠信
107.09.1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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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屬於著作人的財產?還是屬於讀者的回憶?

有人說,著作如同著作人的小孩,要尊重著作人對他所完成的著作的詮釋與運用。所以,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著作人授權利用人利用著作之後,利用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試想,上班族早上出門,將小寶託給二樓的家庭主婦李媽媽照顧,傍晚回家時,卻發現小寶在一樓大馬路旁開雜貨店的王媽媽家到處亂竄,險象叢生,這父母能接受李媽媽未經同意,隨意將自己的心肝小寶,轉託給開雜貨店的王媽媽照顧嗎?

其實,小孩不是父母的財產,父母不該完全掌控小孩的未來,在小孩成長到一定年紀後,必須放手,讓小孩獨立發展。

著作可就不同,著作人有絕對的權利,決定他的著作的未來發展。如果著作人對於他剛完成的著作不滿意,是可以不公開發表的,這就是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公開發表權,屬於著作人格權的重要一環;不僅如此,有很多著作人對於自己早期的著作很不滿意,都曾偷偷地銷毀這些著作,不希望日後被世人所接觸。

歐洲有些國家,基於創作是天賦人權,同時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實踐,著作人既然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發表他的著作,當然也可以在發表後自由決定要不要收回。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特別賦予著作人一項「信念改變回收權」,允許著作人在公開發表他的著作之後,基於信念改變之理由,在賠償著作物所有權人或重製物發行人等經濟上之損失的前提下,有權要求回收先前已經對外發表的著作。

2018年9月,知名小說家瓊瑤說,將以「年輕人喜歡的方式」重拍《還珠格格》,有讀者全力反對,期待瓊瑤「放過童年回憶吧!」,"認為前幾年所拍的新版,完全看不下去,希望瓊瑤可以不要再消費經典。"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賦予著作人的禁止不當修改權,也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依據這項權利,著作人有權隨時自己重新處理自己早期的著作,其他人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不可以任意「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以致造成著作人名譽受損。

雖然,著作如同著作人的小孩,應該尊重著作人對於他的著作的詮釋與運用。然而,若理解小孩不是父母的財產,父母不應完全掌控小孩的未來,應讓小孩有獨立發展的空間,而著作權法在條文上或實際適用上,給予著作人就他的著作有更多絕對的掌控權利,就可以知道,著作不只像是著作人的小孩,更是著作人的財產,同時也是著作人人格權的延伸與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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