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區塊鏈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作者:章忠信
107.11.2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區塊鏈技術到底能不能夠運用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區塊鏈技術並不熱衷,其主要原因不在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擔心其功能是否會被區塊鏈技術所取代,而是區塊鏈技術運用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成本效益如何。

著作之利用授權,可以區隔為「小權利」及「大權利」,前者係指不同著作間之大量利用、著作替代性高、單一著作之使用報酬金額微薄、授權成本相對高昂,例如,廣播電視、營業場所使用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情形;後者係指對於特定著作之特定使用、著作替代性低、單一著作之使用報酬金額高昂、授權成本相對低廉,例如,特定電影使用特定音樂著作做為主題曲之情形。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起源於對於「小權利」管理。由於此種利用形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直接洽商授權利用,成本過於高昂,只能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管理,達到著作廣泛利用之經濟效益。至於「大權利」管理,則可由著作權人親自執行,無待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協助。

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實務,著作權人必須將著作之利用,專屬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導致著作權人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獨占授權市場,著作權人不得再行對利用人進行平行授權,無自行行使「小權利」之可能。

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結合密碼學及複雜演算公式,係透過網路運作之公開、即時、分散式帳本及交易資料庫,其時間戳、去中心化、即時、公開、分散式帳本、不可抹除、隱私、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s.)之功能,可確保著作之全面性、即時性確認權利資料,同時精確分配使用報酬。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係以粗略之大數原則,取代精確核算之授權計算,從而降低或省略精確授權之行政成本。因此,區塊鏈技術所能達到之精確核算,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而言,反而無發揮效益之價值。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區塊鏈技術仍抱持觀望態度,主要是區塊鏈技術之運用需要成本,而其對於「小權利」管理之效益如何,尚有待觀察。不過,區塊鏈技術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所不及之處,應有極大應用空間。

語文、美術、攝影、圖形著作之著作權人,目前並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協助及限制,得自行善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大權利」管理,一方面當作確定權利歸屬之網路著作權登記簿,另方面也容易透過預設之智能合約,達到授權利用與權利金收取。

區塊鏈技術不是免費的,但若能透過公辦民營方式,由政府委託業者建立區塊鏈技術平台,自每一件著作之上鏈(登記)、交易中收取手續費,仍有可能獨立經營成功。問題是,政府是否願意透過政策引導、立法規範或投注適當資源,營造一個可能?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