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課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8.04.1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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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時代,需要不斷充實專業,才能應付職場各種挑戰。每一種專業的教育訓練課程,都是高度密集的智慧成果,需要經過各種理論與經驗的長期相互驗證與累積,才可能成為值得與大家分享的課程。
很多企業會付費指派一、二位內部人員參加收費課程,再由這些人員成為種子師資,對內部員工進行相同內容之教育訓練課程;也有不少教育訓練組織,派員參加這些收費課程,最後以上課蒐集而來之資料,作為自己另外開課教材,以與最初開發課程者,進行相同課程之競爭。這些做法都嚴重且不公平地損及課程開發者之利益。
智慧有價的時代裡,收費的專業課程,講授者透過一場一場的講座,營運自己的專業課程事業,絕不希望參加課程的學習者,錄製課程內容到處散布,或將課程資料轉為自己另外授課之資料,如何保護收費專業課程之智慧財產權,成為課程開發者所需處理之重要議題。
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加課程的學習者可以援引這項規定而主張在上課時錄製或拍攝課程內容之合理使用,但因為錄製或拍攝結果,到底是個人私下之學習保存,還是廣泛公開散布,或是成為種子師資教材之參考,主辦單位無法確認。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作法,就是在參加講習的報名資料上,要求學員在上課時不得錄製或拍攝課程內容。只是這項要求在錄製或拍攝設備越來越隱密的技術下,並不易滴水不漏地執行,只能達到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效果。
至於課程資料,有些主辦單位不提供課程講義,只能由學習者自己筆記,並進一步在參加講習的報名資料上,要求學員只能自我學習,不得將內容他用。無論效果如何,總是多少可以增加襲用者之不便。
除了著作權之保護,品牌也是一項競爭優勢。主辦單位之品牌或是講者之聲譽,也可以區隔專業課程市場。嚴謹管理的主辦單位結合專業又善於表達之講者,是無法被取代的優勢。光是取得好的劇本,並不足以保證精采的演出,必須還需要有專業的演出者,才能恰到好處地吸引觀眾或聽眾,專業課程市場,也是相同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