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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比對系統下的著作權侵害與違反學術倫理議題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8.08.04.

很多大學學校教務長都在問:比對系統相似度多少就算抄襲?

千萬要注意,「相似度」與「抄襲」,絕對不能畫上等號。

引用他人著作,以做為自己觀點之論證、評註或批判依據。引用法令規定,進行爭議案件之判準。這些論文書寫方式,都可能讓比對系統之相似度提高。

那麼,到底應該如何處理比對系統相似度問題?

我的建議是,基於學術獨立自主,教務處只要要求兩件事,就可以了:

一、各院系自行規定比對系統相似度之容許比例。

二、各院系每年公告畢業生論文比對後實際相似度比例。

比對系統的相似度是透過資料累積,作為論文比對之基礎。而且,持續比對,就持續累積資料。越比對,資料越多,比對越精確。

比對系統只能機械式地完成「相似度」之比對結果,給出一個比例數據,無法確認這些「相似度」到底是註明出處之引用,還是「以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更無法顯示出違反學術倫理之「觀念之抄襲」。

「抄襲」是學術倫理所關切的議題,但著作權法沒有「抄襲」一詞,只有「重製」或「改作」之行為。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重製」或「改作」之權利,但也限制其「重製」或「改作」之權利,允許他人基於公益之理由,得「重製」或「改作」其著作,主張係合理使用之行為,不必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人甚至不得反對。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撰寫學術論文,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一方面是尊重原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另方面是要使讀者於必要時,得以找到原著作,閱讀全文。

創作過程中使用他人著作,透過註明出處,外觀上足以使讀者知悉哪一部分係作者「自己之著作」,哪一部分係引用自「他人之著作」,再依其使用「他人之著作」之比例及目的,判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若利用人與著作人就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除了可受專業領域內同儕之公評,最後還是要由法院以判決認定。

至於直接以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不問是「轉貼」或「改寫」,只要讀者區分不出哪一部分係作者「自己之著作」,哪一部分係引用自「他人之著作」,誤認為全部都是屬於作者「自己之著作」,這就構成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或「改作」,不必再討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此外,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以自己之文字「表達」,重新詮釋他人所傳達之「觀念」,不涉及論文「表達」之利用,不必取得作者之授權。不過,以自己之文字「表達」,重新詮釋他人所傳達之「觀念」,雖不致構成著作之利用,不必取得作者之授權,亦不致於侵害著作權,但未註明「觀念」之來源,卻將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不為專業領域所允許。

著作權法允許合於合理使用之「重製」或「改作」,同時,不禁止相同「觀念」以不同文字、圖表或照片之「表達」。論文比對系統無法透過「相似度」之比例,做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結論,也無法比對出違反學術倫理之「觀念」襲用,但對於大量「再現他人著作內容」之指引,卻是非常精確。

關於學術論文之「自我抄襲」或「重複發表」,屬於著作人自己著作之反覆使用,著作權法並不禁止,但卻可能違反學術倫理。論文比對系統鐵面無私,其「相似度」比對功能,可以精確顯示。

有趣的是,科技部所發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6點第(1)項規定,「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明明已經認定是「抄襲」,比對系統也呈現「相似度」為60%,卻因只是屬於「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就可以「依該領域之慣例」,認定不違反學術倫理?國外學者常批評台灣學界濫用健保資料,反覆發表相同研究方法之不同資料論文,達到快速產製論文之績效,例如:(舉例說明而非具體案件)

1. 台灣中部地區40-50歲男性肺腺癌成因及因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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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變數不同之論文,究竟是一篇論文,還是七篇論文,尤其當其中通訊作者都是同一人,共同作者卻為不同人時,更顯其荒謬,但在科技部之規定下,只要該領域慣例可以接受,是可能被認定為七篇論文的。只是,當比對系統認定「相似度」為60%時,該領域之大老們還仍依積弊已久之「慣例」,認定不違反學術倫理嗎?

論文比對系統是一種學術論文檢核工具,其「相似度」僅供各方參考,無法作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之參考。雖然,「相似度」太高,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但學術倫理以「透明」為重要原則,不以「相似度」為核心,只要作者清楚註明出處,其他的是審查委員或讀者之判斷餘地,「相似度」太高,不絕對等於違反學術倫理。如果「觀念」之剽竊者精於掩匿,以自己之文字、圖表或照片,另行「表達」他人之創見而未註明出處,既不違反著作權法,論文比對系統亦是無法透過「相似度」之偵測,顯示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

論文比對系統只是一種工具,其「相似度」之比例,並無法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之依據,也無法完全揪出違反學術倫理之惡行。善用科學工具,知法守紀,才是根本之道。尤其碩博士生更應該注意,107年12月28日新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已在第16條第2項增訂學位論文強制公開之規定,不必自己比對,有心人自會處理,論文亂抄,終將無所遁形,這才是該知道厲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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