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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I著作權議題之思考

作者:章忠信
108.08.19.完成   112.01.17.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近年以來,不斷有「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成果獲得各種創作競賽獎項,人們於是提出質疑:AI的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AI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其實沒有想像中的複雜,它可以從兩方面去探討。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

試想,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能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若這女王頭石像是由創作者以工具鑿剉完成者,可以被認定是美術著作中之雕塑,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若這女王頭石像是大自然風蝕之成果,因為沒有人之智慧投入,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所以,同樣是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基於究竟是人之創作,抑或是大自然之風蝕,其差異之結果,就會在法律上產生「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效果。

上述的例子說明,一個物件「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點在於「是不是人之創作」,而不在最後之成果是甚麼。而到底「是不是人之創作」,其實是事實認定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以AI來完成一項成果,在人類歷史上,並不是新鮮的事。簡單地說,就是善用技術於日常而已。起初,人們用石頭在石壁上記事或繪圖,後來用筆紙,演化成以尺或圓規於紙上完成,後來再發展出文字編輯或繪圖程式於電腦上創作。如今,善用AI技術完成成果。基本上,AI仍是類似筆、尺、圓規或文字編輯或繪圖程式之工具技術,沒有跳脫工具技術之本質。不管AI如何設計,能力如何,其運作成果,如果沒有人之智慧判斷,就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以掃地機為例,將同一個AI置入不同掃地機,放到不同場域讓它自動運作,它們會隨著不同場域擺設之物件存在,自動感應後決定其不同移動路線。若將此設置有同一個AI的不同掃地機,放在同一個場域,讓它自動運作,理論上,這些不同掃地機之移動路線將會相同。這不同或相同的移動路線圖,即使充滿美感,因為是AI程式自動感應,無涉人之智慧判斷,沒有人之智慧投入,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因此,AI是人所設計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本身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AI所自行完成之成果「不是人之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AI完成的成果縱使能獲得各種創作競賽獎項,並不等於它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除非,有人將AI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無人可以證明這是AI完成的成果。

簡單地說,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制,AI完成的成果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並不表示,AI完成的成果永遠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而是要問,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讓AI完成的成果受到著作權保護。

在這個議題上,人們必須要有一項突破性地思考。面對科技的變化,我們對於法律的未來,始終不能拘泥於過去之經驗與既有的法律來思考,要抱持著開放的態度,使其有無限的可能,不宜自我設限。

雖然AI完成的成果,沒有人之智慧投入,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若基於保護經濟利益之考量,並非不得透過法律賦予權利,給予保護。至於是要如同保護表演人之表演、錄音物製作人之錄音成果,或是廣播機構之廣播內容等等之「鄰接權」一樣,於著作權法中專章規範,還是另立法律保護,則是立法政策之思考。

保護AI完成的成果,衍生另一項議題,亦即誰是這項成果之權利主體?是設計AI程式之人?運用AI程式之人?設計AI程式與運用AI程式之人共有權利?還是AI本身?

如果將AI程式定位為工具,既然執筆創作,係以執筆者為著作人,製筆者無關創作部分,自然係以運用AI程式之人為AI完成成果之權利主體,而非以設計AI程式之人為權利主體。至於AI會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下則無可能。武器不會殺人,是操控武器的人才會殺人。武器造成殺人結果,當然是要追究操控武器之人。同理,必然是有人運用AI侵害他人著作權並將該侵害成果公開,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則要追究的,是運用AI侵害或公開之人,而不是AI本身。

以AI本身為其完成成果之權利主體,現階段尚不可行。目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法律制度上,如果允許在自然人之外,使法人可以是權利義務之主體,則其他得為權利義務主體,就有無限可能,包括AI。不過,在AI之前,可能必須先處理有生命之主體,例如有智慧的動物、原住民族或部落,AI不會是當務之急。

若要以AI本身為其完成成果之權利主體,就要同時思考其相關法律責任與義務,包括取得他人同意之義務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法律責任。

雖說「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但天成的文章,若非妙手得之,沒有人的智慧投入,「不是人之創作」,並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在現行法制下並無疑義。AI完成的成果,也有上開原則之適用,如欲保護AI完成的成果,需在著作權之外,另行透過立法為之。

[附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1111031函釋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12月12日電子郵件1111212函釋

一、藝術家、插畫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如以Midjourney之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以演算法利用網路上之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前揭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尚不屬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然參酌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是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二、至於AI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的產出之成果,如您來信所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因此如果AI產出結果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因最近知名之AI藝術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 Dall-E 及 Stable Diffusion等,均係由外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未來亦可關注國際上是否有相關著作侵權案件之成立或判決,可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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