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課程的著作權議題分析
作者:章忠信
109.03.08.完成 109.04.14.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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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緊張,各校力推線上課程,老師們也很努力,都準備超前部署,有的是預錄,有的是現場MS Teams或Zoom,有的是Google Meet。不過,把手上的教材放到線上課程裡,會不會有著作權議題呢?
一、實體課程早就存在的議題,線上課程才發現?
實體課程裡,老師大量使用教科書內容、出版社提供或網路取得的資料,原本就應取得授權,只是因為封閉的教室環境,數十人上課,下課解散,教室裡發生甚麼事,外人根本不知道。所以,幾乎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這問題在數位教學平台推出後,逐步浮現。老師問:教育部或學校要大家把課程教材上網,不是要大家侵害著作權嗎?其實,教育部或學校是希望大家把「自己的」課程教材上網,而不是要大家把「別人的」課程教材上網。因為,把「別人的」課程教材上網,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別人的」著作,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且還要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所以,師生購買教科書上課,不涉及著作權問題。老師自己編製教材,課堂上展示播放、上傳數位教學平台,或是同學人手一份,都是老師自己的著作,不必取得誰的授權。只有在利用別人著作時,才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實體課程裡,重製、現場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他人著作,原本就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只是大家都沒意識到這議題,但也都沒事,卻並不表示這些利用都沒問題。
線上課程不只是實體課程的現場、即時、有限人數而已,遠端或全球網路可及之處,人人都能接觸課程內容。如果課程結束後,仍會將課程同步錄製結果留存線上,供人人隨時複習,接觸內容的時間會是永久性的。即使是必須憑實體課程選修密碼,限制進入線上學習對象,接觸人數雖沒有增加,但接觸時間仍然比實體課程長很多。
實體課程早就存在的著作權議題,線上課程使他更嚴重、更能夠被發現、證明,更需要被重視、檢討。
二、線上課程教材的三條路:自製、授權、合理使用。
線上課程要避免著作權爭議,可以從「自製教材」、「授權利用」及「合理使用」三條途徑著手。
(一)「自製教材」:
首先,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的「觀念」。
老師最大的本事,就是學習及傳授。老師吸收了各種別人的「表達」(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或影音內容),理解了這些「表達」所傳達的「觀念」,再以自己的「表達」(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或影音內容),說明別人的「表達」所要傳達的「觀念」,不但沒有人能夠反對,不必取得誰的授權,自己完成的「表達」,還能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可以授權他人利用。
(二)「授權利用」:
老師不想自己製作教材,全部要利用別人的著作,或者自製教材時,有部分內容要利用別人的著作,那就必須取得授權利用。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取得授權而利用別人的著作,可以透過雙方合約或單方同意,把利用的情形約定清楚。雖然著作權法沒規定一定要簽署文件,但如果沒有書面文件或其他文字(例如email, line或FB上的互動內容)作為證明,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議,就不易證明有授權這回事了。又因為法律說「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沒講清楚或沒證明的部分,就不能說有授權,通常都要建議,授權利用範圍一定要講清楚,包括:做甚麼用(學校教學或補習班使用)、在哪裡用(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怎麼用(PPT檔的一頁或影音檔案裡,會不會上網)、用多久(一次、好幾次或上網就不刪除)、有多少人用(班上選課同學約多少人,還是開放無限制學習者自由選課)、要不要錢(課程有沒有收費、要不要付錢給著作權人)等等。
線上課程利用出版社提供的資料,最典型的疑義,就是教科書所附的PPT檔可以怎麼用。出版社提供給老師的教科書,後面所附的PPT檔,究竟是要做甚麼呢?可以推定,出版社應該是同意老師在實體教室上課時,可以增刪使用。但出版社是否同意老師讓同學複製,人手一份?上傳數位教學平台,讓同學自由下載?讓老師進行線上遠距教學及錄製課程使用?如同前面所說,「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沒講清楚或沒證明的部分,如果真的要用,還是要問清楚,而且一定要有一些文字來往存證,甚至不能只問業務員,免得他為了賣書業績或獎金,隨便答應,出版社日後否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即使是實體課程,在教室上課而使用出版社提供的資料,然後透過現場同步直播或錄製後非同步線上傳輸,都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對這些資料的行為,與單純的實體課程在教室上課使用不同,應確認出版社有同意才行。
授權利用有時需要洽談,有時不必。例如,若著作上面已經註明或設定好授權條件,包括創用CC或其他授權聲明,則只要依據單方的授權條件,逕行利用就可以。
(三)「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權,也允許為公共利益之目的,利用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著作權人不可以反對。
著作權法關於教學的合理使用,主要規定在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前者限於實體課程,後者可以及於線上課程。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其第二款規定,其利用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如果一定要引用既有資料成為上課教材,就一定要有很多自己的創作,別人的資料只是極小部分,且是教學說明之必要範圍,再加上引用各方來源資料,不集中於單一來源,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仍應依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最大的問題是「合理範圍」在哪裡?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否則,就會發生「因為學術論文要賣錢,屬於商業目的,完全不可能合理使用」,「因為是學校課堂上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任意使用他人著作,都是合理使用」等之不合理情形。
是不是「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自己說了算,也不是著作權人說了算,發生爭議時,是法院依據具體個案利用情況做最後判斷。雖然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規範,但通常都不建議老師採用,而是「自製教材」或「授權利用」。因為,當著作權人堅持不是「合理使用」,執意要訴諸法院,即使半年後法院以判決確認老師是「合理使用」,這半年老師也是很難過。
三、網路鏈結的選項
網路上有很多資訊,可以做為上課教材。如果是轉貼這些資訊,就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該取得同意或授權。
不過,如果只是提供鏈結網址,將同學指引往該網頁,讓同學自行點閱網錄資料,以利學習,因為不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就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要特別提醒的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及法院判決曾經認為,若是明知是他人侵害著作權的非法內容,還進一步提供鏈結,擴大侵害效果,將必須與他人的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行為,承擔幫助侵害或共同侵害的法律責任。
四、利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如果是年代久遠的著作,例如著作人已過世超過五十年,或是已公開發表超過五十年的照片、影音內容,因為已經屆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可以自由利用。但仍別忘了註明出處或作者姓名,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
五、老師的著作權
除了老師利用他人著作為教材會涉及著作權議題,老師們也會擔心上課內容同步遠距教學或非同步錄製教學影片,透過網路傳送,或學生或外界於播送時側錄,並進一步於網路平台散播,自己的著作權或將受到損害。
老師的上課內容,不管是自己作的教材,還是上課口述內容,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老師擔心自己的著作權是否會受到損害,有其道理。這項問題於實體課程原本就已存在,只是學生課堂現場密錄,容易被發現,較易管控,線上遠距教學因屬相對開放領域,需要更加管控。
學校要配合疫情推動線上遠距教學,必須關注老師的著作權保護。首先,學校應尊重老師參與遠距教學方式之意願,不論同步遠距教學或非同步錄製教學影片,皆應考量老師的著作權,其具體作法得包括以鎖碼方式,限制僅得由選課同學憑密碼接觸課程內容,且僅得瀏覽收看,無從錄影。上述相關作法,都應先與老師們討論,基於保護學生受教權,停課不停學之原則,獲得線上遠距教學推動方式之共識。此外,在每門課程每次上課開始前,都能對修課同學揭示尊重著作權之提醒與警告文字,例如:「本課程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超越修習本課程自我學習以外之使用,應先依規定取得授權。」
教育是百年樹人的神聖大業,不能因疫情而影響同學學習,老師們要善用科技,協助同學學習不中斷。不過,認識著作權,合法利用著作,同時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也是教育的一環,更是推動線上課程很重要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