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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權與和解之議題

作者:章忠信
109.05.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可以區分為民事責任與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所以,不管有沒有侵害的故意,既然有侵害的事實,就應該賠償;至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對於侵權人的處罰,必須是有侵害的故意,才會受處罰。著作權法並不處罰過失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侵害著作權不是公訴罪

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法律上正確的用詞應該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必等受害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對犯罪者提起公訴。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外,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法院才會判決。

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侵害著作權案件,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般案件只要原告撤銷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受理。

由於著作權人自己不容易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真的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他也常常是「一皮天下無難事」,不予理會,或兩手一攤,說沒錢賠償。所以,著作權人都會向檢警調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讓司法機關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讓他因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快快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撤回刑事告訴而結案。檢警調機關常常因為這樣,覺得自己成為白牌討債公司而很哀怨。

四、賠償金多少才是合理的

侵害著作權應該賠多少,不是著作權人說了算,也不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決定。如果有爭執,最後是讓法院依據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決定。如果雙方沒有辦法證明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著作權法允許法院自己依據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不過,因為侵權的人有刑責上的壓力,通常賠償金額是在和解的情形下決定的,不是法院決定的。

侵權的人常常抱怨,著作權人「以刑逼民」,威脅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賠償金;著作權人則認為,侵權者心存僥倖,從來就不準備取得授權,如果沒有刑事訴訟作手段,根本不會理會賠償金的主張。

所以,民事上的賠償金應該是多少,法院會合理決定。如果侵權的人不怕法院判刑,著作權人就沒有機會「以刑逼民」,侵權的人可以讓民事法院決定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不過,通常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很快就會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這時,天底下能用錢解決的事,都是容易的事。多少賠償金額,未必就是侵害著作權的人關切的事。

和解金額到底應該是多少,其實是要看雙方和解條件與技巧而定,沒有一定標準。實務經驗顯示,和解金額是越談越低,但侵害著作權的人很急著快點和解,有時是多少金額,在所不惜,和解金額沒有越談越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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