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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古書古畫的相關法律疑議

作者:章忠信
105.09.2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前言

年代久遠的古書古畫,仍有它的文化藝術價值,雖然已經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著作,但在公開或利用上,還是有不少法律問題在其中,如何保護收藏者的利益?如何合法的利用公共財?都是很費思量的議題。

二、古書古畫是公共財

文字書畫,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不過,著作權法對於這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只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過了這些保護期間,就是「公共所有」的著作,是大家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事實上,很多古書古畫是完成於著作權法制建立之前,從來就未曾受過著作權法保護,更談不上保護期間的問題。

即使如此,屬於公共財的古書古畫,只是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公眾在利用時,還是會遇到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困難,必須有一些了解與因應。

三、古書古畫的製版權

由於古書古畫不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於是,收藏古書古畫的人,擔心古書古畫公開後,會被任意廣泛重製,喪失其稀有性與獨佔性,就不願公開與大家分享古書古畫的內容,如果這些古書古畫不幸毀損或滅失,廣大的共眾就從此永遠無法接觸到人類珍貴的共同文化遺產。因此,著作權法第79條建立了「製版權」的利益交換制度,以鼓勵收藏者樂意公開手中的古書古畫,與世人分享。

這套我國所獨有的「製版權」制度規定,古畫真跡第一次製版發行,或是古書的重新整理印刷,經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製版權」登記後,製版人就這項版面,享有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的「製版權」,其他人未經製版權人授權,不可以任意重製該版面。

古畫真跡,世間只有一件,「製版權」也只保護古畫真跡第一次的製版發行,後續的再版發行,就不能再申請「製版權」。至於古書方面,由於可能同一本古書有好幾本相同或不同版本被保存下來,分別流傳於世而分別製版,也可能同一件古書被以不同方式重新整理印刷製板。「製版權」保護每一件經登記的古書製版版面,不因其內容大同小異而拒絕保護。

四、古書古畫的翻拍

一般人拍照的結果,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不過,由於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在方法上包括「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其中,「攝影」也是「重製」的方法之一,「翻拍」古書古畫,其目的在求既有內容的真實完整再現,而不在呈現拍攝者個人特質的精神、情感的表達,實務上多認定這僅是古書古畫的「著作重製物」,並不是古書古畫的「攝影著作」,不能主張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把古書古畫的翻拍成果,進行有系統的選擇與編排,編成特定古文物集,整本古文物集可以被以「編輯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時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古文物集裡,「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部分,而不是重新保護每一張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古書古畫的「著作重製物」。所以,翻印整本古文物集或大部分內容,會侵害編輯者的「編輯著作」著作權,但個別、單獨使用其中已屬「公共所有」的古書古畫的「著作重製物」,並沒有人可以主張侵害著作權。

五、古書古畫的複製品

古書古畫雖然可以自由利用,但為了確保古書古畫的複製品忠於原貌,不致失真,影響後人對於真跡原版的錯誤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規定,公有古物應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始得再複製。這項再複製,依據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是指「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例如複製一比一完全一樣的公有古書古畫的複製品,必須經公有古物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如果不是完全原樣複製,例如,只是將古畫作為桌墊、壁飾、屏風,或於雜誌中翻印,或是將古書改版發行,都不必經公有古物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這項規定僅適用於公有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的古書古畫,私人或民間保管機關(構)保管的古書古畫,就不在適用範圍。

六、古書古畫收藏或複製者的權利保護

古書古畫以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收藏或複製者除了申請製版權登記,仍然有些方法可以保護自身權益。

(一)物權保護

古書古畫為稀世珍品,基於物權所有人或管理人,原本就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供人利用,不少收藏或複製者透過物權的運用,以提供拍攝或自行提供拍攝的正片,想使用清晰影像之人,只能獲得授權才能使用高畫質的古書或古畫影響。收藏或複製者甚至可以進一步要求,對於利用結果分享利益。

(二)商標權保護

很多典藏單位在複製品上或背面印上製版發行單位之商標戳記,藉以與其他粗製濫造之複製品區隔,甚至開立複製品限量印數證明書,確保複製品之品質及市場價值,一樣可以獲得很高價值收入。

(三)債權保護

古書古畫的稀世性,讓其收藏或複製者可以透過授權契約,限制簽約的使用人使用範圍,並約束其不得再自行或授權他人轉用於他處。當然,為落實合約的可操作性,有時收藏或複製者會在交付之檔案留下顯性或隱性暗記,確保違約的追償證據。對於違約者,也可透過適當高額懲罰行損害賠償之約定,避免損害金額的舉證困難。

年代久遠的古書古畫,固然已是「公共所有」,收藏或複製者不再能壟斷其內容,但其利用與授權,仍應注意製版權、文化資產保存法、商標法或物權與合約之議題。利用人知道相關法律規範,可以有效利用,收藏或複製者知道相關法律規範,一樣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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