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畢業照的著作權疑議解析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0.
ch7943wa@ms12.hinet.net 

畢業季節,各校都要製作畢業紀念冊,但很少有人關心畢業紀念冊的著作權議題。由於各級學校的做法不同,這些照片的利用,必須預作因應,否則後續的發展,很難預測。

畢業紀念冊的照片,來自兩方面。一部分是請攝影師特別來拍照,一部分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日常校園學習及生活照片。此外,畢業紀念冊的編輯,還會產生兩部分著作,一部分是所使用的照片本身,另一部分是將照片進行編排後產生的編輯著作。

出錢請攝影師拍攝畢業照,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法律關係。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理論上,畢業生要製作畢業紀念冊,所拍攝照片是由出錢的人與攝影師簽約,這應該是由學生或家長與攝影師簽約。不過,高中職以下學校,由於學生能力尚不強,學校參與度較高,常常是學校與攝影師簽約,而不是學生或其家長與攝影師簽約。這時,只能解釋為是學校代理家長與攝影師簽約,因為錢是家長付的。在大專校院,學生自主性較高,獨立能力強,通常會是每屆組成的畢業聯席會與攝影師簽約。於是,若無特別約定,攝影師是照片的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學生或其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應可以利用照片。如果出錢的學生或其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希望掌握畢業照的著作財產權,就應該與攝影師有特別約定,才是一勞永逸的作法。

實務上,攝影師會多拍幾張照片,再由學生們挑選其中幾張照片使用,對於未被挑選之照片,到底能不能使用?理論上,只要是攝影師執行本案拍攝的照片,學生、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都能使用,只是在合約中約定,學生、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只能使用挑選的部分。從而,若學生、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使用超過挑選部分,應該只是違約,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學生、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能否取得所有拍攝畢業照檔案,則屬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除了畢業紀念冊所使用的照片,畢業紀念冊的編輯,應該是低年級的老師們或高年級同學們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因此,其他人要利用單張照片,應該取得攝影師或學生、家長或是畢業聯席會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於要利用畢業紀念冊之版面,則應取得編製畢業紀念冊之版面的學校或畢業聯席會的同意。

過去,很多學校面臨外界之要求,希望學校能提供特定校友之畢業紀念冊中之照片。事實上,也許學校圖書館有歷屆畢業紀念冊之典藏,但其所能提供者,最多也僅是實體或數位檔案,這是屬於物權議題,學校並無權進行著作利用之授權。尤其涉及肖像權或個人資料,更不是學校或著作財產權人所能授權。

畢業紀念冊之利用,涉及各方著作權及肖像權或個人資料,學校或需要利用畢業紀念冊內容之相關人員,就此問題不能不注意。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