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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收藏與著作權的衝突與協調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8.
ch7943wa@ms12.hinet.net 

藝術家完成畫作,未公開前就送給友人收藏,收藏者取得畫作的所有權,可以自由公開展出嗎?

藝術家送畫,通常只是送畫的所有權,無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變動。不過,收藏者公開展示自己收藏的畫,會涉及藝術家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公開展示權。所以,著作權法必須另外處理收藏者的權益議題。

在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方面:

藝術家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享有公開發表權,但畫作送人之後,收藏家能不能自由展出畫作?他若不能自由展出畫作,則他的所有權會不會受到限制?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為解決這個疑義,乃明文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推定藝術家同意公開發表。也就是說,除非藝術家送出畫作時,有特別交代不要公開發表,或要求延後發表,否則,收藏家基於畫作的所有權,是可以自由公開發表的。

藝術家送畫給人,為何還要特別交代不要公開發表,或要求延後發表?想像一下,藝術家送畫給友人甲,作為壽禮,卻沒有贈畫給友人乙為壽禮,若讓友人乙知悉此事,是不是會不好意思?再想像一下,藝術家甲女,送了一幅裸體自畫像給自己所心儀而在遠方的乙男,其間的情愫與暗喻,實不宜為外人所悉。

在著作財產權之公開展示權方面:

藝術家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享有公開展示權,但畫作送人之後,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方便收藏家公開展示畫作,乃明文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也就是說,收藏家基於畫作的所有權,自由公開展示畫作,並不會構成侵害藝術家的公開展示權。不僅如此,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還允許收藏家或其所授權之人,可以為了製作展出的導覽手冊之用,重製該畫作於導覽手冊中,讓收藏家可以充分展示收藏。

著作人格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則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藝術家送出畫作的所有權,仍然是畫作的著作人,可以繼續享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若藝術家有讓與他人,就不在藝術家手上。

在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公開發表」定義中,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均列為範圍,「公開展示」也是「公開發表」的一種方式。

綜合以上規定,藝術家送出畫作,只是送出畫作的所有權,沒有送出著作權,除非有特別交代,否則收藏家可以自由地公開展示所收藏之畫作,即使藝術家後來將畫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收藏家的公開展示行為,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展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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