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論文比對系統與抄襲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7.25.  最後更新日期  109.08.06.
ch7943wa@ms12.hinet.net 

很多學校的教務長都在問,到底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相似度達到多少百分比,才算是抄襲?

學術論文抄襲事件不斷發生,各校紛紛引進論文比對系統軟體,要求碩博士生的論文口試本,應先完成論文相似度比對,提報指導教授,才能進行口試。這個要求引發教務長們進一步關切,學校應該訂多高的相似度比例,作為是否抄襲之標準?

我通常都會給教務長一個釐清及一個建議,一個釐清是「論文比對相似度,不能與抄襲畫上等號」,一個建議是,教務長只要做兩件事就可以了:一是各學院(系)自己決定可接受的相似度比例;二是各學院(系)每年在教務會議上,揭示各自可接受的比例,以及實際執行情形,也就是每位畢業生的論文相似度比例。

這樣的建議是基於學術獨立與自由之考量。每個學術領域不同,學校無法也不宜強制訂定相似度比例,要各學院(系)遵守。因此,尊重各學院(系)之決定,是最好的做法。不過,各學院(系)應公開這項比例,同時揭露實際執行情形。這樣,所有資訊公諸於世,各學院必能知所節制,對外也要能說得通,實際執行情形也都應該被檢視,其餘的,就只能接受各方公評了。

回到論文比對相似度比例問題之本質。其實,論文比對相似度,不能與抄襲畫上等號。不能說,比對相似度比例多少以上是抄襲,多少以下不是抄襲。此外,即使比對相似度比例極低,仍有構成抄襲之可能。這當中牽涉到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差異。

寫論文必須做文獻回顧,也常針對他人見解進行分析與評論,或者是引經據典、依據法條。著作權法對於引用他人著作,於第五十二條有合理使用規定。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這項規定之合理使用,必須進一步依據第六十四條「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所以,如果引用他人的著作或法條多,論文比對相似度比例就會高,反之則低。文學院及法學院的論文,常會屬於這種類型,論文比對相似度比例高,也不能就認為是抄襲。

不過,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必須是「引用」,而且第六十四條還要求必須「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這意思是說,寫論文的人如果要引用別人的著作,必須以上下引號區隔哪一部分是引述「他人的著作」,其他不在上下引號內的,才是「自己的著作」,而且,「他人的著作」透過「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讀者才知道是誰的著作,是從哪裡引用來的,一方面讓讀者找得到原文出處,另方面也算是對原文著作人格權的尊重。

如果寫論文的人沒有區隔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讓讀者誤以為通通都是寫論文的人「自己的著作」,這種直接將「他人的著作」當成「自己的著作」的情形,就不是「引用」,而是學術倫理所稱的「抄襲」,也構成著作權法中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就不必再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亦即,合理使用之前提,利用人必須使讀者知悉,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在此情形之下,再去討論利用人於「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他人的著作」之情形,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此係為避免「觀念」被壟斷而無法被散布、學習。「觀念」如欲被法律保護,可透過申請專利以取得排他權,未申請或獲准取得專利權之「觀念」,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

「觀念」之襲用而未註明出處,雖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卻已違反學術倫理。由於論文比對系統只能就文字之「表達」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比對,縱使論文比對相似度比例極低,亦無法保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觀念」抄襲,則完全信賴論文比對系統,以為相似比例低,就不會發生抄襲而違反學術倫理,似亦有欠周妥。

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有些關聯,卻又不完全等同。違反著作權法,通常多已違反學術倫理,而違反學術倫理,卻未必構成侵害著作權。論文比對系統,可以做為偵測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之工具,但是否真有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則仍須進一步專業判斷。

學術倫理,以「透明」為核心,撰寫論文者,必須清楚交代其論文之一切資訊,包括是否是自己此次初次創見之文字、圖表,有無引用他人之「表達」或「觀念」。論文比對之相似度比例,既不能與抄襲畫上等號,就應將其交由各學院(系)自己決定可接受的相似度比例,並將其實際執行情形公諸於世。「透明」之下的學術獨立與學術自由,學術倫理之遵守,自然可期。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