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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會直播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8.03.
ch7943wa@ms12.hinet.net 

疫情緊張,音樂會票房受到很大衝擊,但不可能無所因應,畢竟,演出團體仍然必須運作,維持演出專業水準及相關人員生計,也必須讓觀眾隨時維持對演出團體之向心力。於是,音樂會線上直播,成為常態,不管現場有無觀眾,也不管票房如何,至少還能透過粉絲熱心捐款支持,多少獲取營運必要資金。然而,音樂會線上直播,涉及諸多著作與著作權,要處理的授權議題,須逐一盤點。

一、甚麼著作

音樂會之演出,會涉及所使用之詞曲(音樂著作)、演唱、演奏之成果(表演)、使用既有錄音(錄音著作)、音樂會之錄製成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等不同著作類別。

二、甚麼權利?

(一)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音樂會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須先取得詞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之授權。通常,這種授權若曲目眾多,會由主辦單位透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談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偶爾,如果是交響樂之演出,也會由演出單位自行與編曲者洽商授權。若現場直播時,並無觀眾於現場,則無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之必要。

(二)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若音樂會除了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還有利用到既有錄音著作,除了須取得詞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之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錄音著作雖沒有公開演出權,利用人仍應該支付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適當之報酬。若現場直播時,並無觀眾於現場,則無支付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必要。

(三)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音樂會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後,如有同步線上直播或錄製後上網,尚須取得詞曲(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之授權。通常,也是透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與編曲者洽商授權。當然,同步線上直播或錄製後上網,接觸觀眾比現場人數眾多,使用報酬需付出更多,錄製後上網又比同步線上直播需支付更多使用報酬。

(四)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權:若音樂會除了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還有利用到既有錄音著作,如有同步線上直播或錄製後上網,尚須取得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之授權。通常,這是與唱片公司洽商授權,不在錄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範圍。

(五)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權:音樂會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並不涉及重製權議題,如有同步線上直播或錄製後上網,因涉及錄製行為,實務上尚須取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授權。通常,這是與音樂版權公司或唱片公司洽商授權。

(六)表演人之公開傳輸權:音樂會現場演奏或演唱音樂,構成表演人之表演,主辦單位必須付費給表演人以為對價。但表演人就其現場表演之線上直播,並無公開傳輸權。目前,表演人僅對於錄製在錄音上之表演,於線上利用錄音時,得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主張公開傳輸權。至於錄製在視聽物上之表演,於線上利用錄音時,表演人並不得主張公開傳輸權。

在合理使用方面,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種不具營利性質、偶一為之的公益活動,對著作權人權利影響不大,得以自由演出他人詞曲,亦得以透過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即時播送。惟依據該條之合理使用,仍應購買合法版本之曲譜,不得影印人手一份,亦不得上網直播,讓全世界的人看永久。否則,對著作財產權人必不公平。

凡事窮則變,變則通。疫情讓音樂會之經營模式改變,只要能面對問題,調整經營策略,說不定可以吸引更多粉絲,轉換收入來源,線上音樂會未必遜於現場實體欣賞。不過,著作權議題必須先弄清楚,才能進行利益之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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