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找路人幫忙拍照,誰是著作權人?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10.02.
ch7943wa@ms12.hinet.net

日常生活都會有的經驗,親友聚會,在餐廳找人來拍照,讓大家都能入鏡。出外旅遊時,找路人來拍照。偶爾碰到很有經驗的,拍得人帥景美,個個都滿意,即是不幸技術不佳,至少人都有入鏡,也是差強人意。

不過,大家可能沒注意,到底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歸誰?誰可以做甚麼利用?雖然事實上幾乎不會發生爭議,但還是很值得探究其中的法律關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做過解釋,認為找路人拍照,路人只是主人翁的手足,主人翁才是照片的著作人,這樣的解釋,恐怕有違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的「觀念/表達二元論原則」,有待商榷。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必做任何申請、發行或著作權標示。不過,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這是為避免「方法」或「觀念」被壟斷,不利「方法」或「觀念」的傳承、散布或流通。

照片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拍照是創作的一種,要拍一張照片,必須在鏡頭裡決定光影、布局、角度及時間點,最後按下快門,完成創作。同一個景物,同一時間,不同人來拍照,仍會拍出不同效果的照片,不同人的不同判斷與執行,智慧的投入就在其中,原創性也在其中,所以,人人就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各自獨立享有著作權,不會發生因為內容相同或近似而相互侵害著作權的事情。依此而言,路上的超速照相,屬於機器自動感應,是車子超速的自動記錄,不是人的判斷或決定,無法被認定具有原創性,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找人拍照,即使做了光影、布局、角度及時間點的指示,最後下決定及按下快門的人,還是必須獨立判斷而為,而下指示的人,只能說是觀念的指導,並沒有參與完成創作。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因此,指導拍照之人既然只是觀念或方法之指導,不是在特定時間選定鏡頭中所有內容之決定者,就不會是照片的著作人,反而是按下快門拍照的人,才是照片的著作人,在完成拍照的那一霎那,就自動就這張照片享有著作權,能夠主張是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事實上,主人翁找不同路人來拍照,作相同的囑咐,拍出來的照片,依舊會有很大的差距,同一路人連拍數張,都可能拍出不同效果的照片,尤其主人翁一顰一蹙的表情,豈是人人都能抓得精準,早年相機底片廣告的「他傻瓜,你聰明」,說的正是使用傻瓜相機拍照者的智慧判斷。經濟部智慧局說路人只是主人翁的手足,顯然過於簡化創作過程原創性的複雜度,認為路人完全沒有自己的判斷餘地,並不符合創作事實。

負責拍照的路人對於這張照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這張照片是以哪一部機器拍的,能不能得到檔案或底片,都與誰是著作權人無關。接下來的問題是,照片裡的主人翁可不可以使用這些照片,他與拍照的路人又是甚麼法律關係?

路人用主人翁的機器幫忙拍照,拍完將機器還給主人翁,這當中發生了委任關係。由於雙方通常不是員工與雇主的關係,也不會有花錢請路人拍照的對價關係,就無從援引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著作,或是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路人仍是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的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自動享有著作權,則找路人協助拍照的主人翁,要如何才能自由利用該照片,成為後續的難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的解決方式,採最簡單的說法,就是使路人成為主人翁之手足,讓主人翁成為路人所拍照片之著作人,以為所有問題都可迎刃而解,但這樣的解釋卻完全抹煞了路人拍照時,對於鏡頭中之光影、布局、角度及時間點的獨立決定,迥異於主人翁啟動自動拍照系統之作法,並不可取。

雖然路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對照片享有著作權,但路人從來沒有想過要去主張這張照片的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甚至可能根本已經不把這次的拍照放在心上。這張照片之著作權歸屬,將引發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是路人同意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主人翁,一是路人同意主人翁可以任意使用他的照片,而路人自己不會再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前者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的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後者是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無論是哪一種解釋,主人翁在自行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這張照片,法律上應該沒有問題。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雖然著作人格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讓與,但至少可以確認,路人自此不會再出面要求主張行使著作人格權,可以被認為路人與主人翁雙方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

找路人拍照,是生活上再普通不過的行為,從沒聽說過哪一個路人事後回頭與主人翁爭執著作權議題,但其中所牽涉的著作權議題,其實很複雜。作為一個路人,若偶然遇見名人要你協助拍照,而你又想對幫忙拍照的照片主張著作權,反而可能要先與主人翁言明,否則,現實上很可能會被自動地認為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至少,著作權專責機關的錯誤解釋是這麼認為的。

附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5月28日電子郵件1090528b號函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始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說明。
二、所詢委請路人協助於景點幫自己拍攝的照片,拍攝者有無創意之投入而符合上述攝影著作之要件?受委託拍照的路人是否即為創作者?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論。又若受託拍照的路人是依照您所安排的構圖,如光線、人物大小、背景及角度等加以拍攝,通常該拍攝行為將可視為您手足行為的延伸,故該照片的著作人仍是您本人,因此後續將照片分享社群等著作利用行為係屬自身權利的行使,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